越南国会11月2日上午讨论《人体组织、器官捐献与移植及遗体捐献法(修订)》草案,多名国会代表就未满18岁者捐献可再生组织时的自主决定权提出意见。草案11月1日修正版规定,未满18岁者仅在无合适成年捐献者时,可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并须父母双方书面同意;若一方已故,则由另一方同意。
胡志明市发展研究委员会成员范仲仁指出,草案10月初版本要求捐献者本人和代表人均同意,修正版仅规定父母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拒绝意愿虽经咨询评估考虑,但缺乏独立法律效力。他援引草案第23条第5款关于18岁以上活体器官捐献者可随时拒绝的规定,主张未成年人捐献可再生组织也应享有同等拒绝权。他说:“必须单独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拒绝,即使父母已书面同意,也不得提取组织。”
林同省专职代表郑氏秀英持相同立场,认为父母同意不能替代孩子意志。她引用世界卫生组织指南,建议法律规定只要未满18岁者反对,即不得提取组织,即使父母已书面同意;并应结合年龄向孩子解释和咨询,使其能表达意愿。她还建议,若有依据表明孩子在世时曾反对捐献,则在其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也不得提取其组织或器官。
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专职代表黎文坎建议同时记录未成年人的同意与反对。他认为拒绝权应以任何形式受到尊重,一旦医疗机构发现孩子不同意或不配合,提取组织必须停止。
为防止利益冲突和胁迫,范仲仁提出三项保障措施:一是仅允许未满18岁者向亲兄弟姐妹捐献可再生组织,不扩大至其他关系;二是“无合适成年捐献者”须以医学标准确定,不得以成年人拒绝捐献为由迫使孩子替代;三是允许提取组织须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若暂不可行,他建议设立国家级或区域级独立伦理委员会,且不设在实施提取的医院内。他建议,若三项措施未入法,国会暂不通过草案第12条第1款đ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