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多名國會代表就未滿18歲者捐獻可再生組織時的自主決定權提出意見。草案11月1日修正版規定,未滿18歲者僅在無合適成年捐獻者時,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並須父母雙方書面同意;若一方已故,則由另一方同意。

胡志明市發展研究委員會成員範仲仁指出,草案10月初版本要求捐獻者本人和代表人均同意,修正版僅規定父母書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拒絕意願雖經諮詢評估考慮,但缺乏獨立法律效力。他援引草案第23條第5款關於18歲以上活體器官捐獻者可隨時拒絕的規定,主張未成年人捐獻可再生組織也應享有同等拒絕權。他說:“必須單獨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拒絕,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也不得提取組織。”

林同省專職代表鄭氏秀英持相同立場,認為父母同意不能替代孩子意志。她引用世界衛生組織指南,建議法律規定只要未滿18歲者反對,即不得提取組織,即使父母已書面同意;並應結合年齡向孩子解釋和諮詢,使其能表達意願。她還建議,若有依據表明孩子在世時曾反對捐獻,則在其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也不得提取其組織或器官。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代表黎文坎建議同時記錄未成年人的同意與反對。他認為拒絕權應以任何形式受到尊重,一旦醫療機構發現孩子不同意或不配合,提取組織必須停止。

為防止利益衝突和脅迫,範仲仁提出三項保障措施:一是僅允許未滿18歲者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不擴大至其他關係;二是“無合適成年捐獻者”須以醫學標準確定,不得以成年人拒絕捐獻為由迫使孩子替代;三是允許提取組織須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決定。若暫不可行,他建議設立國家級或區域級獨立倫理委員會,且不設在實施提取的醫院內。他建議,若三項措施未入法,國會暫不通過草案第12條第1款đ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