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11月3日对一起租车后变卖、抵押他人车辆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滥用信任侵占财产罪”判处丁氏柳(Đinh Thị Liễu,1973年生)12年有期徒刑;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判处陈氏蓉(Trần Thị Dung,1964年生)9年有期徒刑,连同旧案刑期合并执行25年;谢明松(Tạ Minh Tùng,1972年生)因同一罪名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根据起诉书,丁氏柳通过社会关系结识陈氏蓉和谢明松。2013年3月7日至4月27日期间,丁氏柳与位于旧邑郡(今属胡志明市)阮泰山街410号的富贵安商贸服务一人有限公司经理阮仲普签订合同,租用5辆汽车,包括丰田Innova、起亚Morning和丰田Zace。随后,丁氏柳与陈氏蓉、谢明松合谋,将其中两辆车出售给他人。
2013年4月24日,丁氏柳以每月2000万越南盾的价格租用阮仲普的一辆丰田Innova,租期一个月。因欠陈氏蓉钱款,丁氏柳将该车交给陈氏蓉。陈氏蓉电话联系谢明松,让其冒充车主阮仲普寻找买车人。谢明松明知车辆系丁氏柳租用,仍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经阮明勋介绍,三人将车以2亿越南盾卖给阮俊英,谢明松以“阮仲普”名义签署买卖合同。事后,陈氏蓉分给阮明勋1000万越南盾、丁氏柳2000万越南盾用于支付租车费、谢明松500万越南盾。据估价结论,该丰田Innova价值4亿越南盾。
2013年4月27日,丁氏柳又以每月2000万越南盾租用阮仲普的一辆起亚Morning。此前,陈氏蓉曾借给丁氏柳3000美元用于扩大汽车修理厂,到期后丁氏柳无力偿还,便谎称该起亚车是买来的,请陈氏蓉找人抵押。两人商定由谢明松冒充车主阮仲普。丁氏柳提供了一张没有照片、署名阮仲普的身份证,陈氏蓉让谢明松贴上自己的照片后复印并塑封使用。同年5月2日,经邓德合介绍,阮德维以2.7亿越南盾买下该车,谢明松冒充车主交付了车辆登记证、检验簿、保险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约定一个月后办理公证过户,但未履行。据估价结论,该起亚Morning价值4.35亿越南盾。
2013年8月6日,阮仲普通过定位设备找到该车并见到阮德维。阮德维得知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交出车辆及证件。调查过程中,职能部门还追回了丁氏柳租用的另外3辆汽车,归还车主。对于伪造证件行为,调查机关认定尚不足以追究陈氏蓉和谢明松的刑事责任。起诉书认定三名被告共同实施侵占财产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所有权并影响社会秩序。
民事方面,丁氏柳已向阮俊英赔偿2亿越南盾,阮俊英已提交撤诉申请。阮德维要求各被告赔偿2.7亿越南盾,但尚未执行。阮仲普已收回车辆,未要求额外赔偿。此外,对于丁氏柳明知丰田Innova和起亚Morning的车辆证件及署名阮仲普的身份证系伪造、明知谢明松并非车主阮仲普,仍参与签署卖车合同的行为,因事发于2013年,至今已过刑事追诉时效,刑事警察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