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4日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认为,这部法律直接关系民众和企业的日常生活,在强化纪律、提升国家管理效力的同时,草案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对象准确、违法行为认定准确,不损害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对通过业务技术设备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不立笔录,即使尚未具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或案件属于需要解释的情形,也可不立笔录。林同省代表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赞同简化程序、推动技术应用的方向,但指出影像和数据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足以准确认定违法主体、性质、程度和情节。他以无人机、监控摄像头发现的建设秩序、环境、土地违法为例说,实地现状可能并不清晰或存在争议,跳过现场笔录环节不够严密。他建议仅对情节简单、证据清楚且已确定违法个人或组织的案件适用无笔录程序;需要核实多项情节或记录实地现状的,仍应立笔录。他还建议在通知违法时附上作为处罚依据的材料、影像或数据,便于当事人核查和解释。
杨克梅还指出,草案未明确可将人员暂扣期限延长至48小时的“必要情形”所指为何。这一规定直接涉及人身自由,适用条件不清可能导致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甚至在并非确有必要时延长暂扣。他建议在法中明确延长暂扣的条件和依据,与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及阻止违法行为的要求挂钩,并确定有权决定延长者的责任。
起草机关此前已吸收国会代表意见,将停止供电、供水、互联网和电信服务,以及暂停部分车辆相关手续等措施,从强制措施类别调整到阻止和保障行政处罚的措施类别,并补充适用条件、权限和程序的具体条款。杨克梅就此提出两点顾虑:一是停止提供服务可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处理过程中即适用,而水电和电信基础设施属基本服务,停供可能影响违法者以外的劳动者、客户等第三方;二是暂停车辆检验、登记或驾驶证核发,可能波及车辆已转让但尚未完成登记手续的情形,使并非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受到影响。他建议严格规定必要性认定、影响范围和适用期限,保障基本服务不中断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并明确依据消失后及时恢复服务的责任。
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赞同提高罚款上限的方向,即个人从10亿越南盾提高到15亿越南盾,组织从20亿越南盾提高到30亿越南盾,以增强威慑力,尤其是环境、食品安全、消防等风险较高的领域。但她提醒“为提高威慑而加罚”与“罚了却执行不了”之间存在界限:若罚款金额超出违法者支付能力,国家管理目标难以实现,还会给民众和企业增加负担。她建议政府优先同步适用恢复原状、追缴非法所得等补救措施,社会真正需要的是制止违法行为,而不只是收取罚款。
林同省代表阮长江(Nguyễn Trường Giang)就延长道路交通处罚时效的提议提出反对意见。据案卷,起草机关已将时效从3年缩短为2年,但他主张维持现行1年。他认为行政处罚须保证及时性,并举例说,有媒体报道一辆卡车在两个月内超速32次却未被及时制止,说明拖延会让民众在不知情中多次违法并承受加重情节;而在数字化转型中,VNeID和VNeTraffic等应用可在约2小时后通知车主违法信息。多乐省代表阮氏秋月(Nguyễn Thị Thu Nguyệt)则关注当事人的解释权,指出草案要求主管机关在立笔录前核实情节,但实际可行流程是先立初步笔录收集信息、再核实、后作出处罚决定。她还说,草案未明确通知的发送形式和送达时间认定方式,容易引发期限争议,并建议建立开放机制,使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接收和审查公民的解释意见,包括处罚决定作出之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