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4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草案拟将个人罚款上限从10亿越南盾提高至15亿越南盾,组织罚款上限从20亿越南盾提高至30亿越南盾,并新增停止供应电力、自来水、互联网及电信服务等措施。多名代表在发言中要求对断供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更严格限定。
林同省代表杨克梅表示,起草机关已将停止供电、供水、互联网和电信服务,以及暂停车辆相关手续等措施,从强制措施类别调整为预防和保障行政处罚的措施,并补充了适用条件、权限和程序。但他指出,草案允许在当事人收到书面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后仍不执行时即适用断供,这意味着措施可能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就实施。他认为电力、自来水和电信基础设施属基本服务,断供可能波及劳动者、客户及其他共用设施的主体,建议进一步明确必要性认定依据、影响范围、适用期限,并规定依据消失后及时恢复服务的责任。
庆和省代表黎有智认为断供措施影响面很大,可能直接波及劳动者、当地居民和无违法行为的主体。他提出四点要求:仅对法律明确规定、性质严重且造成明显风险或后果的行为适用,不把规定权过度下放给法令文件;明确停止供应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决定机关责任;建立保护未违法但共用供电供水系统的民众和组织的机制,并对医院、医疗照护机构等特殊情形作出安排;规定依据消失或决定被撤销后立即恢复供应,并对违法适用造成损失设立赔偿机制。他强调,该措施须以制止违法为目的,不能成为施压工具或造成比违法行为本身更大的后果。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阮长江就行政处罚时效发言,对起草机关将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处罚时效从最初建议的3年下调至2年表示肯定,现行法律规定为1年。但他仍建议维持1年。他援引媒体报道称,有车辆在嘉莱省于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间被监控系统记录超速32次,认为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以恢复行政管理秩序并起到威慑教育作用;延长时效虽便利国家机关,却可能影响组织和个人权利,导致发现和处理迟缓,甚至使违法者因不知情继续违法而适用多次违法的加重情节。他还表示,在推进信息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处罚处理将更快捷,延长时效并不合适。
永隆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氏燕妮同意调整罚款额度以增强威慑力、与违法获利相称,尤其针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防等可能给社区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域。但她强调须区分“为增强威慑而提高罚款”与“提高罚款却无法执行”:罚款金额很高而当事人无力履行或设法拖延,国家管理目标仍无法实现;若罚款与行为性质、程度及各群体经济条件不相称,还可能加重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民众负担。她主张在制定各领域罚款幅度时,法令文件至少评估行为危险程度、违法获利和处罚决定实际执行可能性三项因素,并优先同步适用恢复原状、治理污染、拆除违法工程、上缴违法所得等补救措施。
黎有智同时对提高罚款上限表示认同,认为性质严重、后果重大、非法获利高的行为需要足够威慑的制裁。但他表示提高罚款须基于实践评估,不能仅以加强国家管理为由,过高且与行为性质、程度及对象承受能力不相称的罚款可能带来不利后果,尤其对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和困难民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