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認為,這部法律直接關係民眾和企業的日常生活,在強化紀律、提升國家管理效力的同時,草案需要建立嚴格的監督機制,確保處罰對象準確、違法行為認定準確,不損害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草案規定,對通過業務技術設備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不立筆錄,即使尚未具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或案件屬於需要解釋的情形,也可不立筆錄。林同省代表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贊同簡化程序、推動技術應用的方向,但指出影像和數據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足以準確認定違法主體、性質、程度和情節。他以無人機、監控攝像頭髮現的建設秩序、環境、土地違法為例說,實地現狀可能並不清晰或存在爭議,跳過現場筆錄環節不夠嚴密。他建議僅對情節簡單、證據清楚且已確定違法個人或組織的案件適用無筆錄程序;需要核實多項情節或記錄實地現狀的,仍應立筆錄。他還建議在通知違法時附上作為處罰依據的材料、影像或數據,便於當事人核查和解釋。
楊克梅還指出,草案未明確可將人員暫扣期限延長至48小時的“必要情形”所指為何。這一規定直接涉及人身自由,適用條件不清可能導致理解和執行不一致,甚至在並非確有必要時延長暫扣。他建議在法中明確延長暫扣的條件和依據,與案件性質、複雜程度及阻止違法行為的要求掛鉤,並確定有權決定延長者的責任。
起草機關此前已吸收國會代表意見,將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和電信服務,以及暫停部分車輛相關手續等措施,從強制措施類別調整到阻止和保障行政處罰的措施類別,並補充適用條件、權限和程序的具體條款。楊克梅就此提出兩點顧慮:一是停止提供服務可在處罰決定作出前、處理過程中即適用,而水電和電信基礎設施屬基本服務,停供可能影響違法者以外的勞動者、客戶等第三方;二是暫停車輛檢驗、登記或駕駛證核發,可能波及車輛已轉讓但尚未完成登記手續的情形,使並非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受到影響。他建議嚴格規定必要性認定、影響範圍和適用期限,保障基本服務不中斷及第三方合法權益,並明確依據消失後及時恢復服務的責任。
永隆省代表阮氏燕妮(Nguyễn Thị Yến Nhi)贊同提高罰款上限的方向,即個人從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以增強威懾力,尤其是環境、食品安全、消防等風險較高的領域。但她提醒“為提高威懾而加罰”與“罰了卻執行不了”之間存在界限:若罰款金額超出違法者支付能力,國家管理目標難以實現,還會給民眾和企業增加負擔。她建議政府優先同步適用恢復原狀、追繳非法所得等補救措施,社會真正需要的是制止違法行為,而不只是收取罰款。
林同省代表阮長江(Nguyễn Trường Giang)就延長道路交通處罰時效的提議提出反對意見。據案卷,起草機關已將時效從3年縮短為2年,但他主張維持現行1年。他認為行政處罰須保證及時性,並舉例說,有媒體報道一輛卡車在兩個月內超速32次卻未被及時制止,說明拖延會讓民眾在不知情中多次違法並承受加重情節;而在數字化轉型中,VNeID和VNeTraffic等應用可在約2小時後通知車主違法信息。多樂省代表阮氏秋月(Nguyễn Thị Thu Nguyệt)則關注當事人的解釋權,指出草案要求主管機關在立筆錄前核實情節,但實際可行流程是先立初步筆錄收集信息、再核實、後作出處罰決定。她還說,草案未明確通知的發送形式和送達時間認定方式,容易引發期限爭議,並建議建立開放機制,使國家機關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接收和審查公民的解釋意見,包括處罰決定作出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