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4日下午讨论《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多名议员对草案中新增的停止供电、供水及电信、互联网等必要服务措施表达关切。议员们认同需要有足够有效的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但要求严格界定适用条件、范围和期限,避免影响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人员。
林同省议员杨克梅指出,草案将停止供电、供水、互联网、电信服务以及暂停部分车辆相关手续从强制措施类别调整为预防和保障行政处罚的措施,并补充了适用条件、权限和程序。但他表示,草案允许在当事人已被书面要求停止违法行为而未执行时即停止提供服务,这意味着措施可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处理过程中实施。他认为电力、自来水和电信基础设施属必要服务,可能由多个个人和组织共同使用,停止供应不仅影响违法主体,也会波及劳动者、客户和共用设施者。
杨克梅建议进一步明确认定措施必要性的依据、影响范围和停止供应的期限,尤其要建立机制保障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在适用预防措施的依据消失后立即恢复供电、供水等必要服务的责任。
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委员黎友智认为,停止供电、供水影响很大,不仅针对违法组织,还可能直接影响劳动者、区域内居民和其他主体。若规定不严密,停止必要服务可能导致生产停滞、影响生计,甚至波及民众健康与安全。他特别提到多个组织和个人共用同一供电、供水系统而仅有一个主体违法的情况,建议设计保护未违法者的机制,并对医院、医疗照护机构等特殊情形制定单独处理方案。
黎友智提出四方面意见:仅对法律明确规定、性质严重且造成明显风险或后果的违法行为适用停止供电、供水;明确适用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决定机关和供电供水单位的责任;建立保护未违法民众、劳动者和组织的机制;规定依据消失或停止供应决定被撤销后立即恢复供应。他还建议补充规定,若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造成民众和企业损失,应予以赔偿。他强调,该措施须以制止违法为目的,不得成为施压工具或造成比违法行为本身更大的后果。
在处罚原则方面,黎友智提出应确保处罚对象、行为、权限和程序均正确。他表示,民众担忧的不只是罚款高低,还包括被错误处罚、措施适用不当,以及申诉和补救耗时费钱的风险。他建议明确有权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保障被处罚人查阅案卷、陈述、提供证据及申诉、起诉的权利,并确定公务人员违法作出处罚决定造成损失时的责任。他强调,行政处罚应严肃但不机械,提高国家管理效力不能以牺牲民众和企业的正当权益为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