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多名議員對草案中新增的停止供電、供水及電信、互聯網等必要服務措施表達關切。議員們認同需要有足夠有效的手段制止違法行為,但要求嚴格界定適用條件、範圍和期限,避免影響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人員。

林同省議員楊克梅指出,草案將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電信服務以及暫停部分車輛相關手續從強制措施類別調整為預防和保障行政處罰的措施,並補充了適用條件、權限和程序。但他表示,草案允許在當事人已被書面要求停止違法行為而未執行時即停止提供服務,這意味著措施可在處罰決定作出前、處理過程中實施。他認為電力、自來水和電信基礎設施屬必要服務,可能由多個個人和組織共同使用,停止供應不僅影響違法主體,也會波及勞動者、客戶和共用設施者。

楊克梅建議進一步明確認定措施必要性的依據、影響範圍和停止供應的期限,尤其要建立機制保障未直接實施違法行為者的合法權益,並規定在適用預防措施的依據消失後立即恢復供電、供水等必要服務的責任。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委員黎友智認為,停止供電、供水影響很大,不僅針對違法組織,還可能直接影響勞動者、區域內居民和其他主體。若規定不嚴密,停止必要服務可能導致生產停滯、影響生計,甚至波及民眾健康與安全。他特別提到多個組織和個人共用同一供電、供水系統而僅有一個主體違法的情況,建議設計保護未違法者的機制,並對醫院、醫療照護機構等特殊情形制定單獨處理方案。

黎友智提出四方面意見:僅對法律明確規定、性質嚴重且造成明顯風險或後果的違法行為適用停止供電、供水;明確適用條件、程序、期限以及決定機關和供電供水單位的責任;建立保護未違法民眾、勞動者和組織的機制;規定依據消失或停止供應決定被撤銷後立即恢復供應。他還建議補充規定,若違法採取停止供電、供水措施造成民眾和企業損失,應予以賠償。他強調,該措施須以制止違法為目的,不得成為施壓工具或造成比違法行為本身更大的後果。

在處罰原則方面,黎友智提出應確保處罰對象、行為、權限和程序均正確。他表示,民眾擔憂的不只是罰款高低,還包括被錯誤處罰、措施適用不當,以及申訴和補救耗時費錢的風險。他建議明確有權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保障被處罰人查閱案卷、陳述、提供證據及申訴、起訴的權利,並確定公務人員違法作出處罰決定造成損失時的責任。他強調,行政處罰應嚴肅但不機械,提高國家管理效力不能以犧牲民眾和企業的正當權益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