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2日下午在讨论《收养法(修订)》草案时,安江省国会代表李英舒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祖父母收养孙辈,或亲兄弟姐妹相互收养。该建议旨在解决实践中的困难,但随即引发法律争议。

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黄霞向VTC News表示,现行2010年《收养法》第13条第6款绝对禁止祖父母收养孙辈及兄弟姐妹相互收养,未设任何例外。若采纳李英舒的建议,立法政策将从“绝对禁止”转为“禁止但有例外”。她指出,收养不仅使事实上的照顾关系合法化,还会产生新的法律地位:孙辈同时具有血缘上的孙辈身份和养子女身份,兄弟姐妹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并存。

黄霞分析,这种身份重叠可能直接影响人身权利、扶养义务、代理权,尤其是继承关系。按法定继承规定,亲孙辈属于祖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若被收养,则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她警告,这可能影响其他家庭成员权益并引发财产纠纷,还需防范利用收养改变继承权或获取物质利益、而非出于保护儿童需要的风险。

黄霞进一步提出,需要明确增设例外的必要性。现行法律已承认祖父母与孙辈、兄弟姐妹之间的照顾和抚养权利义务,2015年《民法典》也建立了监护机制。她认为,若实践中确有儿童因无法与亲属建立收养关系而权益受限,应具体说明情形、原因和障碍,以便评估是增设例外,还是完善现有监护和替代照顾机制。若增设例外,须明确适用条件、独立评估儿童利益的机制、相关人员同意及防止滥用的措施。

讨论中,国会代表阮武忠建议补充规定,严禁利用收养进行人口买卖、剥削或摘取儿童器官。草案还拟禁止被判处徒刑但获缓刑者收养儿童。目前,祖父母收养孙辈的建议仍处于国会讨论阶段,尚未形成最终立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