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省国会代表团代表加氏深(Cà Thị Thắm)提出,应进一步明确当被收养儿童出现遭虐待、侵害、未获充分照料或融入困难迹象时的发现和处理责任。她表示,还需确定接收信息的机构、相关责任、协调方式和干预措施,跟踪不应止于接收报告,而应指向问题出现时对儿童的支持和保护。
围绕收养产生的法律关系,部分代表要求按不同收养形式明确继承权,保障儿童及相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金瓯省代表团代表黎氏玉玲(Lê Thị Ngọc Linh)提出,应明确终止与原生家庭继承关系的问题;对于在家庭范围内收养但仍与原生家庭保持关系的情形,应考虑适当的继承权保障机制,避免影响儿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安江省代表团代表李英诗(Lý Anh Thư)认为,实践中可能出现为转交儿童而寻找、介绍、牵线的情形,而实施者不承认自己是中介,因此相关规定应涵盖这些行为。部分代表还建议,草案应补充在儿童交接之前识别和阻止风险的机制,主动防范最坏情况,确保每名儿童在收养过程中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