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下午继续第二届会议议程,在会场讨论《国家预算法(合并)》草案。该草案在现行《国家预算法》和《公共投资法》基础上合并制定,提交国会审议前已由起草机构吸收代表意见并形成11月4日第914号报告。讨论聚焦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省级与乡级收入及支出任务分级、公共投资程序与项目投资主张决定权限、中央预算支出预算未细化分配时的权限和期限等问题。

胡志明市代表团代表陈黄银在发言中表示,国会已通过决议,确定2026至2030年阶段公共投资支出为8200万亿越南盾,因此合并后的《国家预算法》必须帮助这笔资金快速、有效拨付。他评价草案继承了两部现行法律的许多内容,修改完善16项内容、补充13项内容,其中4项内容有助于削减和简化与投资主张审批、投资决定相关的行政手续、程序及档案内容,并提高负责人责任。

陈黄银还就草案第75条第5款c项关于省级人民议会决定使用全部地方预算资金支持落实中央预算支出任务的A类项目投资主张权限提出意见。他认为,规定省级人民议会须先与部委、部级机构或直接管理项目的机构协商一致,将延长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时间,建议转为事后检查,以使资金拨付更快。

同奈省代表团代表郑春安赞同财政部已吸收的许多内容,并建议进一步明确按产出结果管理预算的机制以及公共投资中的效益核算。他提出,应将中央第19号决议制度化,以发展影响效果作为分配、管理和使用资源的衡量标准,并建议在草案第53条补充要求计划、任务主管机构确定主要产出产品、质量、完成期限和相应经费,适用于发展投资支出和经常性支出。对于公共投资,他建议明确第9条第9款和第82条,在决定投资前确定目标、结果指标,计算包括运营、维护在内的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预期效益并与其他投资方案比较。

西宁省代表团代表黄光涵就四个问题提出意见,其中指出当前中央预算中期公共投资计划分配缓慢,影响调控工作,公共投资资源未能及时发挥促进增长的作用,不仅影响中央也影响地方。他认为,草案虽对地方层级作出严格约束,但未规定中央下达资金的期限;地方在未收到中央下达资金的情况下无法完成自身资金下达。因此,他建议规定中央最迟在国会颁布五年财政计划决议之日起30天内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