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5日下午在会场讨论《国家预算法(合并版)》草案。多名代表围绕国会预算决定与监督权、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以及项目效益评估后的责任追究提出意见。
来自庆和省的代表黎有智表示,合并法律的价值不只在于条文层面的机械整合,更在于统一管理思维、管理流程和对国家资源的责任。他提出,对于尚未细化分配的中央预算支出,应明确分配范围、原则、条件和期限,避免国会已决定预算后仍留下过大的执行空间,并要求补充报告资金目录、额度、分配依据和执行结果。
在投资决策方面,黎有智建议在决定投资主张和投资前,更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与资金平衡能力,项目材料须说明必要性、目标、总投资、资金结构、资金安排进度、征地拆迁能力和投产后效益。他说,不应在资金来源不明时就决定项目,之后再零星安排资金、拖长进度,推高总投资并造成浪费,同时应明确审查机构和投资决策者的责任。
来自清化省的代表裴文勇提到,近期涉及预算、公共资产和公共投资的案件令人忧虑,一些受过基本培训、曾有信任的干部在承担预算管理和投资决策责任时出现违规,须承担刑事责任。他认为,从立法角度应明确权限依据和界限,以及在实施条件变化时的处理责任,帮助各级政权主动依规行事、防范错误。
裴文勇赞成合并《国家预算法》与《公共投资法》,并建议在财政计划报告中区分已发生的支付义务、续建项目尚需安排的资金和预计投入使用工程的运行经费,据此确定可用于新任务的预算,避免重复计算资源。他举例说,一家医院即使建设资金充足,若缺少人员、设备和运行经费方案,仍可能延迟服务民众;工程交由乡级管理时,更需同时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
裴文勇还建议把评估结果与决策责任挂钩,补充规定:当评估显示项目有无法达标或效益明显下降的风险时,须按权限和具体情况审议、说明处理方案,比较仍需投入的成本与可获得的利益,并处理已产生的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