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上午在全体会议厅讨论三项税法的修订补充草案,涉及企业所得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农业用地使用税部分,政府提议对荒废、未投入使用或延迟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征税,且不设起征限额。国会预计11月20日表决通过该法。
芹苴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苏爱云(Tô Ái Vang)认为,这一提议把所有荒废土地行为等同处理、适用同一税率,却没有区分原因。她指出,不区分投资囤地的主观过错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是“重大的法律缺陷,缺乏公平”。她建议起草机关研究对因自然灾害、疫情、气候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并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无法投入使用的土地不征税。
林同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杨克梅(Dương Khắc Mai)持相同看法,认为荒废土地可能有多重原因,应仔细评估并针对非土地使用人过错的客观原因建立相应处理机制。他提出,0.2%的荒废土地税应仅在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后进行,认定中须说明未投入使用的状况和时长,通知居民并允许其作出解释。
苏爱云还建议政府针对九龙江平原受气候变化直接影响地区,单独设立非农业用地和荒废农业用地的税收减免机制。她表示,税收应是调节和培育税源的工具,不能成为困难时期影响民众生计的负担。
兴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文辉(Nguyễn Văn Huy)提出,一些大面积地块中已有部分投入使用,或项目分期实施、部分项目已完成、部分未完成。他认为,若仅依据整块土地或整个项目的总体状况适用0.2%税率,可能导致对已按用途使用的面积也征税,并不合理。他建议对多用途地块,0.2%税率只适用于确实被延迟和未投入使用的面积部分。
财政部长吴文俊(Ngô Văn Tuấn)随后作解释说明时表示,荒废土地的概念须依据土地法规定认定。关于每块土地的具体面积,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机构将协作,依据国家数据确定,以确保准确、符合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