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6日上午在全體會議廳討論三項稅法的修訂補充草案,涉及企業所得稅、非農業用地使用稅和個人所得稅。其中非農業用地使用稅部分,政府提議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徵稅,且不設起徵限額。國會預計11月20日表決通過該法。
芹苴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蘇愛雲(Tô Ái Vang)認為,這一提議把所有荒廢土地行為等同處理、適用同一稅率,卻沒有區分原因。她指出,不區分投資囤地的主觀過錯與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是“重大的法律缺陷,缺乏公平”。她建議起草機關研究對因自然災害、疫情、氣候變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並經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無法投入使用的土地不徵稅。
林同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楊克梅(Dương Khắc Mai)持相同看法,認為荒廢土地可能有多重原因,應仔細評估並針對非土地使用人過錯的客觀原因建立相應處理機制。他提出,0.2%的荒廢土地稅應僅在主管部門作出認定後進行,認定中須說明未投入使用的狀況和時長,通知居民並允許其作出解釋。
蘇愛雲還建議政府針對九龍江平原受氣候變化直接影響地區,單獨設立非農業用地和荒廢農業用地的稅收減免機制。她表示,稅收應是調節和培育稅源的工具,不能成為困難時期影響民眾生計的負擔。
興安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文輝(Nguyễn Văn Huy)提出,一些大面積地塊中已有部分投入使用,或項目分期實施、部分項目已完成、部分未完成。他認為,若僅依據整塊土地或整個項目的總體狀況適用0.2%稅率,可能導致對已按用途使用的面積也徵稅,並不合理。他建議對多用途地塊,0.2%稅率只適用於確實被延遲和未投入使用的面積部分。
財政部長吳文俊(Ngô Văn Tuấn)隨後作解釋說明時表示,荒廢土地的概念須依據土地法規定認定。關於每塊土地的具體面積,稅務部門和土地管理機構將協作,依據國家數據確定,以確保準確、符合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