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中医疗支出扣除的条件作出说明。该局在答复纳税人陈英(Trần Anh)的询问时表示,纳税人本人及其受抚养人的医疗、教育培训支出,可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前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但须满足法定条件。

根据政府第253/2026/NĐ-CP号法令第49条,可扣除的医疗支出为在国内医疗机构就诊、属于医疗保险支付目录范围内的费用,全年合计不超过2300万越南盾。陈英提出,其家庭为妻子支付约1亿越南盾诊疗费且没有医保,希望了解扣除或退税的手续。

河内税务局列出的条件包括:须有合法发票和凭证,医疗支出还须附有卫生部规定格式的诊疗费用清单;发票、凭证须体现纳税人本人或受抚养人的信息;相关费用不得同时由其他来源支付,包括组织或个人的资助、代付,国家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的支付。

该局同时区分了两类情形。依据第8条第4款b项,雇主对劳动者本人及其亲属重大疾病诊疗的补助,属于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款项,以实际发票凭证为据,最多不超过扣除保险支付后劳动者及亲属实际支付的住院费用。依据第40条,因重大疾病等情形可申请减税,此类医疗支出不再计入第49条的扣除项目。

河内税务局提示,若纳税人在计税时要求扣除上述教育、医疗费用,则不能委托支付单位办理汇算清缴,须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对照实际材料确定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