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稅務局就個人所得稅中醫療支出扣除的條件作出說明。該局在答覆納稅人陳英(Trần Anh)的詢問時表示,納稅人本人及其受撫養人的醫療、教育培訓支出,可在計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前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但須滿足法定條件。

根據政府第253/2026/NĐ-CP號法令第49條,可扣除的醫療支出為在國內醫療機構就診、屬於醫療保險支付目錄範圍內的費用,全年合計不超過2300萬越南盾。陳英提出,其家庭為妻子支付約1億越南盾診療費且沒有醫保,希望瞭解扣除或退稅的手續。

河內稅務局列出的條件包括:須有合法發票和憑證,醫療支出還須附有衛生部規定格式的診療費用清單;發票、憑證須體現納稅人本人或受撫養人的信息;相關費用不得同時由其他來源支付,包括組織或個人的資助、代付,國家財政、社會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及其他保險的支付。

該局同時區分了兩類情形。依據第8條第4款b項,僱主對勞動者本人及其親屬重大疾病診療的補助,屬於不計入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的款項,以實際發票憑證為據,最多不超過扣除保險支付後勞動者及親屬實際支付的住院費用。依據第40條,因重大疾病等情形可申請減稅,此類醫療支出不再計入第49條的扣除項目。

河內稅務局提示,若納稅人在計稅時要求扣除上述教育、醫療費用,則不能委託支付單位辦理彙算清繳,須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並對照實際材料確定適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