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267/2026/NĐ-CP号法令,对造成浪费行为的纪律处理与损害赔偿责任作出全面规定,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令明确,对故意拖延或设法逃避履行赔偿义务的人员,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组织负责人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坚决追缴措施。

法令第26条第7款b项规定,已退休但尚未完成赔偿义务的人员,主管机关可与社会保险机构配合,从其每月退休金中逐步扣减20%。这一措施并非对所有退休人员一律适用,而是针对已作出财务决定后仍故意拖延、逃避义务的群体。

在一般原则上,第26条第1款规定,负有赔偿义务者须在收到正式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完成赔偿,法律允许分期缴纳的情形除外。对于金额较大的赔偿,若赔偿额达到1500万越南盾以上、本人确有特殊经济困难并提交书面申请,可获准分期:一般最长期限为12个月,贫困户、近贫困户或正在治疗危重疾病者可延长至24个月。

法令还规定,尚未完成赔偿义务而准备调动工作、辞职或退休的人员,机关、组织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其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结清所欠款项。同时,法令设置了暂缓缴纳机制,适用于住院治疗、贫困户、近贫困户、休产假的女职工以及正被拘留、羁押以配合调查的人员;暂缓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休产假女职工的暂缓期可按其整个产假制度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