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267/2026/NĐ-CP號法令,對造成浪費行為的紀律處理與損害賠償責任作出全面規定,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令明確,對故意拖延或設法逃避履行賠償義務的人員,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組織負責人可依據實際情況採取堅決追繳措施。

法令第26條第7款b項規定,已退休但尚未完成賠償義務的人員,主管機關可與社會保險機構配合,從其每月退休金中逐步扣減20%。這一措施並非對所有退休人員一律適用,而是針對已作出財務決定後仍故意拖延、逃避義務的群體。

在一般原則上,第26條第1款規定,負有賠償義務者須在收到正式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完成賠償,法律允許分期繳納的情形除外。對於金額較大的賠償,若賠償額達到1500萬越南盾以上、本人確有特殊經濟困難並提交書面申請,可獲准分期:一般最長期限為12個月,貧困戶、近貧困戶或正在治療危重疾病者可延長至24個月。

法令還規定,尚未完成賠償義務而準備調動工作、辭職或退休的人員,機關、組織負責人有責任要求其在辦理相關手續前結清所欠款項。同時,法令設置了暫緩繳納機制,適用於住院治療、貧困戶、近貧困戶、休產假的女職工以及正被拘留、羈押以配合調查的人員;暫緩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休產假女職工的暫緩期可按其整個產假制度相應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