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7日就旅游发展特别机制决议草案进行分组讨论。草案提出对经济社会条件困难、但旅游潜力突出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这些地区的旅游项目适用的最低投资额和最低用工数量均降至一般标准的一半。草案同时要求项目须保证至少50%的投入用于旅游业务,并排除赌场、娱乐经营,尤其是房地产类项目享受优惠。

多名代表在讨论中要求收紧“优先地区”的认定。同奈市代表黎女垂杨(Lê Nữ Thuỳ Dương)认为,困难地区须同时具备突出旅游潜力并符合规划,才应纳入优先范围,建议优先选择拥有独特自然或文化旅游资源、能够形成差异化产品的地方。她还主张为现有大型旅游项目扩建创造条件,称在既有项目基础上扩建推进更快、成本更低。

兴安省代表阮文辉(Nguyễn Văn Huy)提出,不应仅以投资规模确定政策受益对象,而应综合考量项目的性质、效益和带来的价值。他表示,大型项目若缺乏特色产品、无法与本地文化与自然价值衔接,未必能形成相应的旅游吸引力,并主张更多关注社区旅游、农业生态旅游和传统手工艺村,让中小企业、合作社和当地居民更深入参与旅游服务链。

西宁省代表范雄泰(Phạm Hùng Thái)也要求以灵活方式确定优惠对象和条件,避免山区、偏远地区、边境地区有旅游潜力但难以获得政策支持的中小型项目被排除在外。他认为应依据项目性质、目标和辐射带动效果评估,而非只看投资规模,因为不少规模不大的旅游模式同样能创造生计、推动地方经济并发挥本土文化价值。

岘港市代表阮庆玉(Nguyễn Khánh Ngọc)则从另一角度提出警示:吸引游客的核心价值在于原生态自然景观、文化深度和地方历史底蕴,若开发过猛、过度“混凝土化”、酒店无序兴建,将损害地方特色,游客也不愿再来。他强调不应单纯追求游客数量,而应注重实质效益和生态环境保护。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主任阮得荣(Nguyễn Đắc Vinh)表示,此次审议优惠政策的依据包括五项标准:旅游类型、项目规模、适用地区、经济效果,以及可持续、绿色、清洁、美观发展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要求。他并强调,项目若不符合条件或在实施过程中无法维持条件,将不能享受优惠,已享受的优惠也会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