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7日就旅遊發展特別機制決議草案進行分組討論。草案提出對經濟社會條件困難、但旅遊潛力突出的地區給予政策傾斜,這些地區的旅遊項目適用的最低投資額和最低用工數量均降至一般標準的一半。草案同時要求項目須保證至少50%的投入用於旅遊業務,並排除賭場、娛樂經營,尤其是房地產類項目享受優惠。
多名代表在討論中要求收緊“優先地區”的認定。同奈市代表黎女垂楊(Lê Nữ Thuỳ Dương)認為,困難地區須同時具備突出旅遊潛力並符合規劃,才應納入優先範圍,建議優先選擇擁有獨特自然或文化旅遊資源、能夠形成差異化產品的地方。她還主張為現有大型旅遊項目擴建創造條件,稱在既有項目基礎上擴建推進更快、成本更低。
興安省代表阮文輝(Nguyễn Văn Huy)提出,不應僅以投資規模確定政策受益對象,而應綜合考量項目的性質、效益和帶來的價值。他表示,大型項目若缺乏特色產品、無法與本地文化與自然價值銜接,未必能形成相應的旅遊吸引力,並主張更多關注社區旅遊、農業生態旅遊和傳統手工藝村,讓中小企業、合作社和當地居民更深入參與旅遊服務鏈。
西寧省代表範雄泰(Phạm Hùng Thái)也要求以靈活方式確定優惠對象和條件,避免山區、偏遠地區、邊境地區有旅遊潛力但難以獲得政策支持的中小型項目被排除在外。他認為應依據項目性質、目標和輻射帶動效果評估,而非只看投資規模,因為不少規模不大的旅遊模式同樣能創造生計、推動地方經濟併發揮本土文化價值。
峴港市代表阮慶玉(Nguyễn Khánh Ngọc)則從另一角度提出警示:吸引遊客的核心價值在於原生態自然景觀、文化深度和地方歷史底蘊,若開發過猛、過度“混凝土化”、酒店無序興建,將損害地方特色,遊客也不願再來。他強調不應單純追求遊客數量,而應注重實質效益和生態環境保護。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Nguyễn Đắc Vinh)表示,此次審議優惠政策的依據包括五項標準:旅遊類型、項目規模、適用地區、經濟效果,以及可持續、綠色、清潔、美觀發展和保護文化遺產的要求。他並強調,項目若不符合條件或在實施過程中無法維持條件,將不能享受優惠,已享受的優惠也會被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