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梅陈(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根据2016年1月26日国防部第07/2016/TT-BQP号通知第6条,公民通过军事招生进入各院校学习,经有权机关确认为军人者,自被确认为军人之日起授予列兵军衔。
2015年《兵役法》第50条第1款i点规定,士兵在服役期间将由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的规定保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为明确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时间,2016年6月28日国防部第95/2016/TT-BQP号通知第7条规定:
2016年第27/2016/NĐ-CP号法令第7条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一次性退伍补助、因延长服役时间而增加的补助、就业创造补助:
1. 社会保险制度:
a) 士官、士兵的服役时间计算为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作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b) 入伍前在国家机关、组织、各经济成分的经济单位工作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者,若退伍回地方,则可将此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与服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并由国防部社会保险机构处理。
c) 入伍前在国家机关、组织、各经济成分的经济单位工作并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险者,之后退伍回原单位或国家机关、组织、各经济成分的经济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则可将此前时间与服役时间及此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作时间合并,作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具体如下:
享受社会保险总时间 = 入伍前在军队外机关、组织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 服役时间 + 退伍后在军队外机关、组织缴纳社会保险时间
因此,您的服役时间将被计算为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同时,这段时间也将与此前及此后(如有)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合并,作为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编译:张悦;审校:Ken;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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