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刚颁布2026年第184号议定。该议定修订补充2019年第59号议定的若干条款,规定《反腐败法》若干条款及执行措施的细则,该法已由2021年第134号议定修订补充。
明确划分处理有贪污迹象案件的职权
值得注意的是,该议定新增一章,以明确各监察机关在处理有贪污迹象案件中的职权。
越南政府监察总署有权处理涉及副部级及以上职务人员的案件;在部、部级机关、由部或部级机关管理的企业工作的人员;担任司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国防部监察机关、公安部监察机关、国家银行监察机关有权处理在本机关、单位管理范围内工作的人员的案件。
省级监察机关有权处理在本地方管理范围内的机关、组织、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的案件。
此外,该章还明确规定监察时各机关的责任,必须查明贪污行为、经济损失、领导人的作用,并提出处理形式及处理贪污资产的措施。
补充问责的原则和形式
2026年第184号议定补充了履行问责责任的原则和形式。据此,问责原则必须确保准确、充分、及时、客观、公开、透明。特别是,履行问责责任必须与各个人、组织的职能和任务相结合。
关于问责形式,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在会议/工作座谈会直接问责或以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环境)问责。
2026年第184号议定还补充关于7种违反问责责任行为的规定:
- 在合法要求提出时不进行问责。
- 故意不充分、不诚实地进行问责。
- 故意拖延问责时间。
- 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信息或阻碍问责要求的执行。
- 执行任务、公务的个人不向机关、组织、单位领导人报告问责要求、问责内容及问责责任的履行情况。
- 提供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向与履行问责责任无关的机关、组织、个人提供信息。
- 不按法律规定存储、管理问责档案。
领导人必须对所在机关、单位发生违反问责责任的行为负责。
2026年第184号议定还规定领导人必须“对所在机关、单位发生违反问责责任的行为负责”。2019年第59号议定的旧规定仅限于检查和纠正下属的违规行为,而未强调领导人的个人责任。
此外,第7条还补充了执行任务、公务的个人责任。据此,个人必须主动向要求者进行问责。同时,必须提供与问责内容相关的充分、准确的信息、资料;必须向领导人报告问责要求和执行结果。
个人必须对领导人和法律负责其问责内容。
该议定自7月1日起生效。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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