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国投资者应如何选择投资架构?

越南外国投资者应如何选择投资架构?

越南持续优化其投资环境,以促进外国投资并提高程序效率。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外国投资者现在可以采取比以往更灵活的顺序来实施直接投资程序。

乍看之下,这一变化似乎仅涉及程序顺序。然而,在实践中,其影响可能更为广泛。选择先获取投资登记证还是先成立公司,可能影响交易架构、成本发生时间、现金流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法律风险分配。

超越传统的先获取投资登记证模式

多年来,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实施直接投资项目通常遵循一个熟悉的顺序:先获得投资登记证,然后成立公司并获取企业登记证,之后才开始实施投资项目。

这种模式反映了一种预审方式,即政府当局在允许投资者为实施目的设立法律实体之前,评估项目的法律可行性。

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为投资者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外国投资者可以先成立公司,然后再进行投资登记证申请程序。

从政策角度来看,这一发展不应被视为对外国投资者适用投资条件的放宽。相反,这可以视为对监管审查时机的调整。虽然此前大部分监管评估在公司成立前进行,但现行框架在保持满足所有适用投资条件要求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程序顺序上的更大灵活性。

不同的功能

为了评估这一发展的影响,首先需要区分投资登记证和企业登记证,因为两者服务于根本不同的目的。

作为一般原则,寻求在越南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有一个项目。该企业必须向主管当局注册以获得投资登记证。

本质上,投资登记证记录了项目的关键特征,包括其目标、规模、实施地点、总投资资本、实施时间表和运营期限。换句话说,投资登记证侧重于确定投资者打算投资什么、在哪里投资、如何实施以及以何种规模实施。

相比之下,企业登记证侧重于企业自身的法律身份。它记录与公司相关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章程资本。企业登记证颁发后,企业即获得法律实体地位。

如果说投资登记证确立了项目的法律参数,那么企业登记证则确立了实施项目的企业的法律身份。这一区别尤为重要,因为当前的变化并未改变任一证书的法律性质或功能。改变的仅仅是程序的顺序。

改变顺序,而非要求

允许在获取投资登记证之前成立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带来实际好处。投资者可能能够更早地在越南建立法律存在,以便签订合同、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员工或进行与拟议投资相关的其他筹备活动。

然而,这一机制的主要好处不一定在于加速项目本身的实施。除非已获得投资登记证,否则仍无法正式实施项目。

这一点很容易被误解。先成立公司并不一定意味着投资者可以更早开始项目。在许多情况下,这一机制的更大价值可能在于促进筹备活动,或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的初始阶段组织内部资源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被低估的风险

然而,更大的灵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更低的法律风险。尽管公司可以在获得投资登记证之前成立,但除非投资登记证已颁发,否则项目本身仍无法实际实施。

因此,可能出现公司已经成立,法定税务、行政和报告义务已经开始累积,而所需的投资登记证最终未获批准的情况。这种风险并非理论上的。

投资登记证的颁发通常需要投资登记机构评估一系列因素,包括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与项目选址相关的权利、规划合规性、投资资本强度要求、技术相关要求以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监管条件。

相比之下,企业登记证的颁发通常侧重于申请档案的有效性和基本的企业注册要求。

这突出了一个重要的实际点:成立公司可能比确保投资项目满足所有适用投资条件容易得多。因此,公司的成功成立不应被视为项目必然获批的迹象。

一个常被低估的后果是,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但投资登记证最终未获批准,投资者可能需要解散公司。这不仅仅是关闭实体,还可能涉及税务清算、雇员相关义务的解决、合同终止以及完成各种法定申报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解除架构的成本可能超过投资者最初从提前成立公司所预期获得的好处。

另一个问题涉及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根据越南现行外汇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需要开设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用于出资和其他投资相关交易。

在实践中,银行可能要求投资登记证作为开设和运营直接投资资本账户的关键文件之一。在传统的先获取投资登记证模式下,这通常不是问题。然而,当公司在投资登记证颁发前成立时,可能会出现不确定性,因为越南国家银行的现行规定并未明确处理这种情况。因此,外国投资者可能在90天法定出资期限内将章程资本汇入越南时遇到实际困难。

越南国家银行似乎正在通过一份通知草案解决这一问题。一项值得注意的提议将允许企业在投资登记证颁发前开设用于出资和项目形成费用的资本账户。如果该提议被采纳,将有助于使外汇制度与企业登记证优先的方法保持一致。

越南外国投资者应如何选择投资架构?

投资登记证还是企业登记证优先?

没有通用的答案,因为合适的架构最终取决于项目的特点和投资者的商业目标。然而,一般而言,对于涉及实质性监管审查的大多数项目,特别是涉及土地问题、规划考虑、受监管行业或外资所有权限制的项目,先获取投资登记证再成立公司可能仍然是首选方法。

这主要是因为投资登记证程序通常涉及比企业登记证程序更广泛和更实质性的监管评估。因此,提前获得投资登记证可以让投资者在公司层面开始产生成本和持续合规义务之前,识别潜在的法律或监管问题。

相比之下,在获得投资登记证之前成立公司可能更适用于投资者需要尽早建立越南法律存在的情况,例如招聘人员、获取办公场所、签订初步协议或组织内部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好处可能不在于加速实施,而在于投资过程初始阶段提供运营灵活性。

作为实际事项,对于大多数外国主导的项目,先获取投资登记证再成立公司可能仍然是更为谨慎的方法,而企业登记证优先的结构更适合视为特定情况下的实际替代方案,而非新的默认模式。

(编译:Eric;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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