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减轻对12名被告的刑罚
根据案情,SJC公司受越南国家银行委托生产、加工变形的金条,生产SJC金戒指并销售SJC金条以稳定价格。
企业还可自主确定SJC金条的价格。每次SJC进行加工时,越南国家银行都会设立监督小组,直接并通过摄像头监控所有12个环节。
然而,黎翠恒利用其SJC公司总经理的职务和权力,指示同案犯伪造报告,将金条加工中的损耗标准提高至每件产品0.0005厘,并向越南国家银行报告加工10吨黄金的总损耗量,主谋侵吞了95.8521两黄金。
此外,各被告还从外部购买原料黄金,违规生产了6225两SJC金条和超过11503两SJC金戒指。
总计,各被告造成了超过1074亿越南盾的损失。其中,侵占财产行为造成的损失为116亿越南盾,违反规定行为造成的损失和非法获利超过957亿越南盾。
据检察院称,黎翠恒作为主谋和头目,侵占了大部分赃款。一审法院判处黎翠恒因贪污财产罪和利用职务权力在执行公务中犯罪共25年监禁,这是适当的。
然而,在二审中,黎翠恒提供了新材料,如家庭有革命功绩,被告又缴纳了100亿越南盾进行赔偿等。这些是新的从轻情节,因此有理由接受被告恒的减刑上诉。
据此,检察院建议将黎翠恒的贪污财产罪减为15年监禁,利用职务权力在执行公务中犯罪减为7年监禁,共计22年监禁。
此外,检察院还建议审判委员会接受被告陈晋发(原金厂副厂长)、梅国宇园(原金厂厂长、SJC新顺珠宝厂)、黄丽惠、阮氏惠、段黎青、陈贤福、阮氏秋贤、阮氏美莲、阮贞庄琼英、阮氏禄、张功映的减刑上诉。
17758两SJC黄金是犯罪工具和手段
在民事部分,一审法院判决黎翠恒向SJC公司赔偿140亿越南盾,并向国家财政赔偿730亿越南盾;其他被告按其犯罪行为赔偿相应金额。
此外,法院还判决黎翠恒及其同案犯上缴超过17758两SJC黄金(各被告从外部购买原料生产的金条和金戒指),这些被确定为犯罪工具和手段,目前无法追回。
在二审法庭上,检察院代表认为,提供给发、惠等人用于非法掺入生产的17758两原料黄金是违规的。
虽然无法追回,但这些黄金被确定为犯罪工具和手段,因此按相应比例判决各被告上缴是符合《刑法》第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3号决议规定的,因此建议审判委员会不接受各被告的上诉。
(编译:Ivy;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