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雇佣家政人员不向乡人委报告可被罚至300万越南盾

越南雇佣家政人员不向乡人委报告可被罚至300万越南盾

越南政府已颁布关于在劳动、社会保险、越南劳动者依据合同出国工作领域行政处罚的法令。

注意雇佣家政人员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令有一条关于雇用家政人员劳动违规处罚的规定。

其中,雇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受警告处罚:未与家政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家政人员离职返回居住地时,未支付路费,但家政人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该法令规定,雇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处以100万至300万越南盾罚款:未按规定向乡、坊、特区政府报告雇用或终止雇用家政人员的情况。

对上述违规行为已受警告处罚但仍继续违规。

雇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处以1000万至1500万越南盾罚款:扣押家政人员的身份证件;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家政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劳动者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雇佣方有虐待、性骚扰、强迫劳动或对家政人员使用暴力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行为,将被处以5000万至7500万越南盾罚款。

该法令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时的补救措施。

关于使用家政人员的具体规定

现行《劳动法》也对与家政人员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

据此,雇佣方必须与家政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家政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可随时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须至少提前15天通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周期、每日工作时间、住宿。

《劳动法》规定了雇佣方在使用家政人员时的义务。具体为:履行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的全部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向家政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便劳动者主动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尊重家政人员的名誉和人格。

如有约定,为家政人员安排卫生的食宿。为家政人员提供参加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的机会。

家政人员离职返回居住地时支付路费,但家政人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除外。

家政人员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的全部内容。

如造成雇佣方财产损坏或丢失,须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赔偿。

及时向雇佣方报告可能造成事故、威胁家庭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如雇佣方有虐待、性骚扰、强迫劳动或其他违法行为,向主管机关举报。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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