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10月17日向国会提交《刑事侦查机关组织法》修订草案,提出不再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并将其侦查权限移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草案由公安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陈述,当天进入国会审议程序。

根据草案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将转由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承接;中央军事检察院侦查机关的职权则移交国防部安全侦查机关。草案同时补充规定,人民公安和人民军队的侦查机关可在公安部长、国防部长分派下,对其它犯罪行使侦查权,以处理实际案件并保障客观性。

草案共8章52条,比2015年现行法律减少21条,删除1章24条,新增2条,修改补充48条。梁三光表示,现行法律实施8年多来暴露出一些障碍和不足,与实际情况不完全适应;此次修订旨在精简国家机构组织,落实不再设立县级行政单位的主张,并完善侦查任务、权限和管辖规定。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多项意见。委员会建议在法案中直接明确规定公安和军队侦查机关的组织机构,以符合国会常委会第277号结论、政治局第66号决议及《国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与检察院、法院的组织规定保持统一。

委员会还建议慎重考虑取消海关、林检、渔检机关对轻微犯罪在当场抓获、证据和身份清楚情况下一个月内侦查全部案件的权限,并要求起草机关与《刑事诉讼法》草案相关规定衔接。对于侦查员职级标准,委员会主张保留任命侦查员时须经入门考试的规定,与检察官、法官的相应要求一致。

此外,委员会建议调整侦查机关首长对副首长的授权机制,明确副首长主要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所分管领域工作,具体诉讼权限依《刑事诉讼法》行使;对担任乡级公安长或副乡级公安长的中级、高级侦查员,应按罪名和地域限定侦查权限,并排除其决定适用、变更、取消特别诉讼侦查措施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