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颁布第396/2026/NĐ-CP号法令,修改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与碳信用登记系统账户注册的相关规定,按对象类别明确签发账户的负责机构。该法令自2026年12月12日起生效。

对于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的设施,以及按法令第20a条第1款a、b两项机制登记参与计划、项目的机关和组织,由农业与环境部签发国家登记系统账户,并向相关设施、机关和组织发送信息。

对于按碳信用交换、抵消机制登记参与项目的机关和组织,由受理项目登记档案的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在批准项目登记后签发账户并发送信息。对于按第20a条第1款c项机制登记参与计划、项目的机关和组织,可通过直接提交、邮寄至省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在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国家身份识别应用上在线提交档案。

法令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自收到注册档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账户;若拒绝签发,须说明理由。访问和使用国家登记系统时的组织、个人身份识别与认证,依照电子身份识别与认证法律规定执行。

法令还补充第20条第10款,规定森林碳项目登记、调整、注销登记及按国内碳信用交换抵消机制签发森林碳信用的程序,适用2026年5月21日第180/2026/NĐ-CP号法令关于森林碳吸收与储存服务的规定。法令同时修改附录五部分表格,废止第20a条第3款及部分旧表格。2026年8月1日前已由领域管理部门受理的档案,继续按受理时规定处理,无需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