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頒佈第396/2026/NĐ-CP號法令,修改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配額與碳信用登記系統賬戶註冊的相關規定,按對象類別明確簽發賬戶的負責機構。該法令自2026年12月12日起生效。
對於獲得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的設施,以及按法令第20a條第1款a、b兩項機制登記參與計劃、項目的機關和組織,由農業與環境部簽發國家登記系統賬戶,並向相關設施、機關和組織發送信息。
對於按碳信用交換、抵消機制登記參與項目的機關和組織,由受理項目登記檔案的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批准項目登記後簽發賬戶併發送信息。對於按第20a條第1款c項機制登記參與計劃、項目的機關和組織,可通過直接提交、郵寄至省級公共行政服務中心,或在國家公共服務門戶、國家身份識別應用上在線提交檔案。
法令規定,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自收到註冊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發賬戶;若拒絕簽發,須說明理由。訪問和使用國家登記系統時的組織、個人身份識別與認證,依照電子身份識別與認證法律規定執行。
法令還補充第20條第10款,規定森林碳項目登記、調整、註銷登記及按國內碳信用交換抵消機制簽發森林碳信用的程序,適用2026年5月21日第180/2026/NĐ-CP號法令關於森林碳吸收與儲存服務的規定。法令同時修改附錄五部分表格,廢止第20a條第3款及部分舊錶格。2026年8月1日前已由領域管理部門受理的檔案,繼續按受理時規定處理,無需重新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