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7日上午在国会主席陈青敏主持下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刑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实施该法的决议草案。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在开场发言中称,这部法律是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中心地位的法典,除具体条款外还包含具有支配和定向价值的基本原则。他要求代表直奔问题,就存在不同意见的条款提出具体修正方案,并确保与其它法律协调统一。

来自清化省的代表潘氏垂玲在发言中评价草案准备周密,体现了现代立法思维,兼顾严惩危险犯罪与扩大国家宽大、人道政策。她提出,一部法律是否严厉不在于罪名增减,关键在于每项规定是否足够清晰,能否统一、公平适用。围绕商业法人刑事责任,她认为草案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解决法律资格障碍的方向正确,但应进一步明确认定法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潘氏垂玲具体指出,草案第78条第3款将“法人的指导、调度或批准”列为追责条件之一,需明确这种指导、调度或批准通过哪些个人、哪个部门的决定和行为体现,依据何种权限。她表示,仅凭劳动关系、管理职务或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不足以追究法人刑事责任。她还提出,实施行为的个人已死亡不应自动排除法人刑事责任,追诉机关仍须证明行为构成第79条范围内的犯罪、满足第78条全部条件,并保障法人的辩护权,这一规定需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对于以法人名义犯罪的个人量刑,潘氏垂玲强调每人的责任应依据行为、过错和实际作用确定,草案第84条第2款已体现这一方向。她建议坚持统一原则:不以职务头衔作为定罪证据,而应全面审查实际作出决定、直接指导或组织实施犯罪者的责任。

在网络犯罪方面,潘氏垂玲赞同草案按准备、组织到实施的行为链条重构相关罪名,认为这一新路径符合技术发展现实和近期打击大规模网络敲诈的实践。但她指出,第157条网络诈骗、侵占财产罪尚未列入第14条可处罚预备行为的清单,而实施诈骗须事先购买银行账户、非实名手机卡、搭建假冒网站等,因此建议仔细审查,以便在预备阶段即予制止,减少民众资金被转走前的损失。

就第276条第1款,潘氏垂玲提醒应区分犯罪工具与合法安全活动中使用的工具:同一款软件,安全专家可用于测试系统,黑客则用于入侵。草案以“主要设计或修改用于实施犯罪”作为设备、软件的定罪标志,她认为这一标准合理,但建议进一步明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能仅凭工具的技术功能认定犯罪目的。她提议在第276条增加排除条款,对经信息系统所有者授权或依合法合同开展的网络信息安全研究、检查、评估活动不予适用,既严惩故意网络犯罪,也区分模拟攻击等合法测试,保护网络安全队伍。

来自胡志明市的代表黎文东对草案第57条第1款、第2款关于自愿认罪、接受刑罚的宽大政策表示赞同,认为这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1章相应程序机制保持统一,不仅是立法技术规定,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富有人文关怀的突破。他分析称,自愿认罪、接受建议刑罚是具有独立法律性质和政策目标的宽大依据,不同于减轻刑事责任情节,后者反映行为性质、人身情况和犯罪人态度,供法院裁量刑罚,不要求接受刑罚,也不与程序简化挂钩。

黎文东提出,该政策应在不同程度上予以区分记录:自愿认罪、接受刑罚体现认罪服法,有助于诉讼顺利快速进行,第57条应规定第1款、第2款的具体限制条件和相应宽大幅度;已积极赔偿、克服后果的,可按第2款考虑更高宽大程度,以激励犯罪人主动赔偿、保护受害人权益。他还表示,该政策的价值在于推动实质正义、恢复被侵害利益、修复被犯罪影响的社会关系,司法效果不仅看案件是否快速依法解决,也看损失是否弥补、受害人是否获赔、社会关系是否修复、公众对正义的信心是否巩固以及犯罪人能否重新融入社区。

黎文东同时强调须保障自愿性和刑法基本原则。他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有严格规定:认罪必须完全自愿、符合客观证据,口供不能替代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也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证据;对自愿认罪、接受建议刑罚者减刑,是一项具有独立法律价值和政策目标的宽大政策,需与相应刑事诉讼机制同步规定。他称,不能设计一种要求犯罪人自愿认罪、接受刑罚的特别程序,却不设计足以激励其选择的独立宽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