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8日下午在会场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在发言中把讨论重点放在住房供应结构与居民实际支付能力之间的脱节上,认为修法不仅要解决住房管理中的障碍,也会影响房地产市场、土地资源使用和社会保障政策。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提出,当前问题不只是住房数量不足,还包括产品结构失衡和居民难以获得合适住房。他说,一些地区商业住房项目较多,但售价远超多数劳动者的支付能力,而价格合适的住房、社会住房和长期租赁住房需求仍然很大。

阮玉山建议补充一项原则:确定住房需求和住房发展结构时,应依据收入、支付能力、租房与购房需求、人口变动、劳动力市场以及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他还提出建立机制,跟踪评估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指标的落实情况,而不是只关注建成总面积或公寓套数。

在社会住房部分,阮玉山表示基本赞同草案,但要求进一步明确三项内容,以保障公平获得政策支持和防止政策牟利。他指出,草案把社会住房购买、租购对象的住房和收入条件交由政府规定,这有必要,但应确立与当地实际收入、物价、生活成本和支付能力挂钩的收入认定原则。他提醒,如果只看收入门槛而不考虑各地房价和生活成本差异,部分确有需求的人可能无法满足支持条件。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认为草案方向正确,但许多重要承诺仍交由法令规定,应把最低限度的原则直接写入法律。他表示,法律成效不应只用获批项目数量衡量,还应看实际租到住房的人数、房租占收入的比例,以及劳动者能否在工作地附近安全稳定居住。

针对草案第43条,阮武忠提出应严格规范租赁价格协商,避免租金过高超出居民支付能力。他说,草案允许投资方在省级规定的价格框架内协商租金,并计入投资、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但如果不把国家已支持的成本、共用基础设施成本和商业经营部分分开核算,租户可能为同一笔费用支付两次。他援引第425号报告指出,价格确定、调整的原则和方法将继续在法令中明确,但他主张法律应直接规定计入租金的费用种类、应扣除的优惠、价格公开与审计方式、租金调整上限以及调整前的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