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在會場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在發言中把討論重點放在住房供應結構與居民實際支付能力之間的脫節上,認為修法不僅要解決住房管理中的障礙,也會影響房地產市場、土地資源使用和社會保障政策。
海防市代表阮玉山(Nguyễn Ngọc Sơn)提出,當前問題不只是住房數量不足,還包括產品結構失衡和居民難以獲得合適住房。他說,一些地區商業住房項目較多,但售價遠超多數勞動者的支付能力,而價格合適的住房、社會住房和長期租賃住房需求仍然很大。
阮玉山建議補充一項原則:確定住房需求和住房發展結構時,應依據收入、支付能力、租房與購房需求、人口變動、勞動力市場以及基礎設施承載能力。他還提出建立機制,跟蹤評估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指標的落實情況,而不是隻關注建成總面積或公寓套數。
在社會住房部分,阮玉山表示基本贊同草案,但要求進一步明確三項內容,以保障公平獲得政策支持和防止政策牟利。他指出,草案把社會住房購買、租購對象的住房和收入條件交由政府規定,這有必要,但應確立與當地實際收入、物價、生活成本和支付能力掛鉤的收入認定原則。他提醒,如果只看收入門檻而不考慮各地房價和生活成本差異,部分確有需求的人可能無法滿足支持條件。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認為草案方向正確,但許多重要承諾仍交由法令規定,應把最低限度的原則直接寫入法律。他表示,法律成效不應只用獲批項目數量衡量,還應看實際租到住房的人數、房租佔收入的比例,以及勞動者能否在工作地附近安全穩定居住。
針對草案第43條,阮武忠提出應嚴格規範租賃價格協商,避免租金過高超出居民支付能力。他說,草案允許投資方在省級規定的價格框架內協商租金,並計入投資、運營成本和合理利潤;但如果不把國家已支持的成本、共用基礎設施成本和商業經營部分分開核算,租戶可能為同一筆費用支付兩次。他援引第425號報告指出,價格確定、調整的原則和方法將繼續在法令中明確,但他主張法律應直接規定計入租金的費用種類、應扣除的優惠、價格公開與審計方式、租金調整上限以及調整前的通知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