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30日上午讨论《房地产经营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电子标识、数据公开和电子合同效力提出修改意见。讨论的核心问题是:草案要求交易房地产使用电子标识,但发码对象、系统故障时的替代办法以及合同效力认定尚未写清,代表担心合法交易会因技术原因被拖延。
据建设报报道,草案第9条第3款规定进入交易的房地产须使用电子标识,第10条第2款列出获发标识的对象,但代表们指出这一范围与第3条不够衔接,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工程以及已有技术基础设施的项目内土地使用权。芹苴市代表陶志义(Đào Chí Nghĩa)建议明确电子标识只是识别和连接数据的工具,不替代权利确认文件、经营条件,也不是交易审批手续;同时应规定更新、纠错责任,并在未获发码或系统故障时提供替代方式。河静省代表陈廷嘉(Trần Đình Gia)也提出,第10条第2款的发码对象应覆盖第3条所列各类经营性房地产,并明确发码机关、发码时点以及重复数据、系统持续中断的处理办法。
广南省代表黄文义(Hoàng Văn Nghĩa)认为,按季度、按年提交纸质报告无法管理每小时都在变动的房地产市场,烂尾项目和虚假热炒都源于信息缺失、不透明。他建议补充实时联通原则,让房地产电子标识与土地、税务、银行数据库对接,及时公开法律进度、抵押状态和交易情况,同时确认电子标识是数据管理工具,不是事前审批程序;系统中断但法律文件合法时,交易仍应正常进行。
围绕草案第33条第6款电子合同订立,陶志义提出应区分数据连接、共享义务与合同生效条件,避免被理解为未接入系统即合同无效,即使双方已满足民事法律和电子交易法律规定的订立条件。陈廷嘉也建议规定系统尚未联通期间的路线图和处理方案,不使已合法确立的交易失效。
嘉莱省代表陈金科(Trần Kim Kha)关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数据库的信息开发,认为市场数据应走向开放数据,方便民众和企业获取使用。他指出草案目前只规定已公开信息的获取主体,而数据再利用仍需提交申请、等待主管部门并支付服务费;交易价格、成交量、供应量、库存等汇总数据应定期以开放数据形式公布,供媒体、研究机构和技术企业比对分析。乂安省代表陈德顺(Trần Đức Thuận)则强调公开信息须与核验责任和民众查询能力挂钩,若信息主要由企业自行填报更新而缺少比对机制,购房者仍可能接触到错误或过时信息。他建议明确管理部门在土地、建设、抵押及经营条件数据连接比对中的责任,规定法律状态变化后的更新时限,并让民众免费查询与电子标识相关的基本法律信息,区分企业自行申报与主管部门已确认的信息。
关于交易平台和经纪企业的责任,陶志义认为这些单位可以检查文件、比对数据、发现异常迹象,但无权代替国家机关确认房地产的全部法律状态。他建议规定其检查文件完整性和一致性、比对可访问数据库信息,并向客户说明哪些内容已核查、哪些无法核实;若明知或应知信息虚假、房地产不符合条件仍促成交易,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