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71/2026/NĐ-CP号法令规定,在越南聘用越南劳动者为外国组织和个人工作的招聘与管理细则将自11月15日起生效。法令要求,外国组织和个人如有招聘越南劳动者的需求,须向有权管理此类劳动者的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发出通知,通知可采用直接递交、邮寄或通过管理机构官方电子邮箱在线提交,并写明工作岗位和招聘人数。

除通知管理机构外,外国组织和个人还须在国家就业交易所(网址为https://www.vieclam.gov.vn)、其他合法就业门户或本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开登载招聘信息。外国组织和个人可以自行直接招聘越南劳动者,也可请管理机构协助招聘;收到请求后,管理机构按对方提供的工作描述筛选并推荐候选人。

法令第7条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须在与越南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机构,通知中写明劳动者的姓名、个人身份识别号、工作岗位和开始工作时间。越南劳动者则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提交劳动者管理档案,包括按规定表格填写的个人信息表,以及已签署劳动合同的副本。

管理机构在收到外国组织和个人完整通知及劳动者管理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发出接收管理该越南劳动者的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后,外国组织和个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机构并说明终止原因;管理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文件,确认终止对该劳动者的管理,并依法将劳动者管理档案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