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0号法令对在公共场所和服务区域录音、录像作出数据保护要求。据Soha报道,经营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须在显眼位置设置告示牌或电子警示,让民众和顾客知晓该区域正在被录音、录像。

该法令第71条第1款规定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标准。对组织而言,罚款为500万至1000万越南盾;个人实施同一违规行为,按组织罚款额的一半执行,即250万至500万越南盾。

同一法令第71条第2款还约束摄像头数据的后续使用。报道指出,管理摄像系统的机构不仅要在安装环节合规,还须在影像和声音数据的整个管理、开发、使用及共享过程中遵守规定,不得随意提取、分享或公开他人图像。

报道提醒,店铺、服务场所和顾客频繁进出的地点应主动检查摄像头系统,尚未设置警示的应补充告示牌或电子通知。监控图像、声音及可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可能属于个人数据,须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