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0號法令對在公共場所和服務區域錄音、錄像作出數據保護要求。據Soha報道,經營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須在顯眼位置設置告示牌或電子警示,讓民眾和顧客知曉該區域正在被錄音、錄像。

該法令第71條第1款規定了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行政處罰標準。對組織而言,罰款為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個人實施同一違規行為,按組織罰款額的一半執行,即250萬至500萬越南盾。

同一法令第71條第2款還約束攝像頭數據的後續使用。報道指出,管理攝像系統的機構不僅要在安裝環節合規,還須在影像和聲音數據的整個管理、開發、使用及共享過程中遵守規定,不得隨意提取、分享或公開他人圖像。

報道提醒,店鋪、服務場所和顧客頻繁進出的地點應主動檢查攝像頭系統,尚未設置警示的應補充告示牌或電子通知。監控圖像、聲音及可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可能屬於個人數據,須依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