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2日上午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與獲取法》修訂草案。林同省國會代表鄭氏秀英(Trịnh Thị Tú Anh)在會上提出,草案雖已大幅收窄未成年人捐獻範圍,但仍須明確未成年人本人反對意見的法律效力。
據鄭氏秀英介紹,草案起草機關已調整相關條款:只有年滿18歲者方可登記捐獻組織、器官及遺體;對未滿18歲的在世者,僅保留一項範圍極窄的例外,即當沒有合適的成年捐獻者時,可向親兄弟姐妹捐獻可再生組織,且須取得父母書面同意。她表示,與先前方案相比,草案已顯著縮小未成年人捐獻範圍,並補充了必要保護措施。
鄭氏秀英認為,父母的同意是必要條件,但不能當然取代兒童本人的意願。她援引2015年《民法典》及世界衛生組織(WHO)第4號指導原則指出,從在世未成年人身上獲取組織用於移植只應在極窄的例外情形下考慮,且未成年人的反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優先於父母或其他任何一方的同意。她建議補充規定:對未滿18歲者須按其年齡和成熟程度作出解釋與諮詢,只要本人反對,即使已有父母書面同意,也絕對不得獲取其組織。
針對未成年人腦死亡或循環死亡後的組織、器官獲取,草案規定在取得代表人書面同意後可以實施。鄭氏秀英援引WHO第1號指導原則稱,從死者身上獲取組織須同時滿足依法取得同意、且沒有證據表明死者生前曾反對兩項條件。她提出,未成年人尚無捐獻登記權,並不等於其生前表達的反對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建議補充規定:只要有依據確認未成年人曾表達反對意願,就絕對不得獲取其組織、器官。
鄭氏秀英表示,器官和組織捐獻是高尚的人道行為,但其人道價值不僅在於為受捐者帶來生存機會,也在於捐獻者的自願和受保護權利。她認為,對未成年人,法律須同時確保兩個目標:在確有需要時不關閉救治患者的機會,也不讓救人的目的成為削弱兒童保護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