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提出一份关于民用航空搜寻救援协调的新草案,拟取代2012年颁布的第33/2012/QĐ-TTg号决定。草案将协调范围从民用航空器搜救扩大至跨部门、军民协作、国际合作、训练演习及保障等领域,并明确适用对象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草案还提出按越南承担的航空搜救责任区划定空间范围,取代原先按飞行情报区界定的做法。
在牵头机构方面,草案将责任区域划分为四类:机场及邻近区域由机场企业牵头;海上区域按海上搜救协调规程确定牵头机构;陆地及岛屿由省级民防指挥部牵头;军事区域由国防部牵头。航空搜救协调中心负责牵头搜寻并确定航空器位置。草案还就尚未确定牵头机构、航空器在相邻省份交界处或与邻国搜救区交界处遇险时的处理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协调工作置于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统一指导之下,每个情况在同一时间只设一个牵头机构,移交须经确认且不得中断行动。搜救初期行动以救人优先,不等待手续完成,救助对象不区分国籍。草案还要求各部委、地方每年核查并报告可参与航空搜救的力量、装备、战备程度及24小时联络点,并将无人机列入可用装备。
在军民协调方面,草案规定调动军队和公安力量的常规程序与紧急程序,包括尚未签署协作文件时的处理;搜救飞行许可实行全天24小时受理,并可设立临时限制飞行区或危险区。草案还要求协调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机的飞行,避免冲突,并明确军事区域及军民合用机场内的搜救安排。
草案拟删除国家搜救委员会的角色与权限条款,原因是该机构已重组,相应任务转由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及依《民防法》有权限的机构承担。草案还拟删除由空管服务企业牵头海上航空器搜救的规定,海上牵头机构改按海上搜救协调规程及第222/2026/NĐ-CP号议定第128条第2款确定。此外,草案拟删除与《民用航空法》《民防法》及相关议定重复的内容,改为引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