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正在就一项关于民用航空搜寻救援协调机制的政府总理决定草案征求各机关和组织意见。该草案拟取代2012年8月6日颁布的第33/2012/QĐ-TTg号决定,目标是统一指挥协调归口、厘清各力量责任,并提升飞机事故与事件发生时的应对能力。
草案的重点之一是完善从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到各部委和省级民防指挥部、越南民航局、航空搜寻救援协调中心及机场应急中心的指挥与协调体系。按草案建议,建设部部长作为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成员,主持航空专业内容的参谋工作;专业级专题会议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并在每起严重事件后召开。草案不提议另设新的跨部门协调机构,而是利用现有组织体系。
在准备环节,草案补充由国家层面航空搜寻救援计划,由建设部主持编制并报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供委员会主任颁布。与之配套的还有省级人民委员会的飞机救援方案、机场应急计划以及航空搜寻救援协调中心的搜救计划。草案拟对这些计划和方案的最低内容及协作文本的审查周期作出具体规定,以确保统一性和可执行性。
草案新增军民监控数据和航班信息共享机制。向遇难者家属、新闻界提供信息以及国际通报,拟按统一发言人归口机制进行,同时满足个人数据保护要求。对于军民协调,草案拟具体规定调动人民军、人民公安力量和装备参与搜救的内容与程序,并设计为在常规和紧急情况下均可适用,包括尚未签署协作文本的情形,以减少紧急动员时的迟滞。
草案还涉及全天24小时受理和办理搜救飞行许可,设立临时限制飞行区和危险区,并优先提供搜救任务的飞行保障服务。飞行协调、指定现场飞机协调员和派遣联络军官等内容也纳入条例。草案特别要求保障安全,避免有人驾驶飞机与无人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冲突。此外,军事区域内、军民合用机场的搜救协调,以及军用飞机和人民公安飞机遇险时的相互支援,也得到补充。
对于大规模事件,草案补充医疗和伤员接收的协调内容,并厘清搜救与现场保护、事故调查、残骸处理及非法干预行为处理之间的关系。草案用专门内容规定搜救的暂停与结束:主持机关在征询国家民防指导委员会、航空搜寻救援协调中心、现场指挥和专业机关意见后作出决定,依据须立卷存档。草案区分现场暂停、结束飞机位置搜寻阶段和结束全部搜救活动三种情形,并涉及这些决定与认定飞机失踪之间的关系。每起事件后须在30天内完成总结和吸取经验。
在国际合作方面,草案补充与邻国谈判、签署和维持搜救协定的规定,航空搜寻救援协调中心被纳入与这些国家救援协调中心建立业务合作文件的机制。越南飞机在境外搜救以及越南力量参与境外搜救的内容也得到补充,为超出领土范围的事件协调提供法律依据。训练演习方面,草案拟组织国家级演习,将飞机事故情景纳入地方民防演习,并开展年度信息与协同演练及演习后评估。
草案还补充和具体化外交部、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农业与环境部、财政部、新闻机关、乡级人民委员会、越南民航局、飞行保障企业、航空搜寻救援协调中心、机场和飞机运营人及保险企业的责任,并规定奖励、违规处理、组织实施和过渡内容。按建议,条例生效后12个月内,相关机关须完成国家航空搜寻救援计划、新签或修改协作文本、制定更新地方方案并审查机场应急计划;已签协作文本中仍合适的内容继续执行,但过渡期不得中断值班归口、通信联络和应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