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男子在办理农业用地转让登记时,因出让方只有户主一人签字而被退回材料。越南农业部就此说明,若土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转让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实施,或由他们合法授权代表办理,不能只凭每方各一人签字。

据越南电视台报道,得乐省的阮友寿(Nguyễn Hữu Thọ)受让了一块已有集体土地证的农业用地,合同经乡人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合同中买方有阮友寿夫妇签字,卖方只有户主A先生一人签字。阮友寿就2024年8月1日前的受让行为向土地登记办公室分支机构提交变更登记材料,被告知材料未能证明A先生有权代表其家庭全权签署转让。

越南农业部援引2024年《土地法》第27条第2款说明,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不能按份分割的多人群体时,各成员应共同行使权利,或授权代表行使。因此“出让方与受让方签字齐全”应理解为有权参与交易的全部人员或合法代表均已签字,既不是每方一人签字即可,也不意味着户口簿上所有人都必须签字。

该部表示,A先生是否有权代表家庭,须依据土地证核发档案、土地来源及代表或授权文件判断;若档案无法证明其代表权,则尚不足以办理变更登记。该部同时指出,第151/2025号法令中相关程序已被第49/2026号法令废止,建议当事人按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程序联系当地主管机关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