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1月4日下午舉行全體會議,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草案擬將個人罰款上限從10億越南盾提高至15億越南盾,組織罰款上限從20億越南盾提高至30億越南盾,並新增停止供應電力、自來水、互聯網及電信服務等措施。多名代表在發言中要求對斷供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條件作出更嚴格限定。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表示,起草機關已將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和電信服務,以及暫停車輛相關手續等措施,從強制措施類別調整為預防和保障行政處罰的措施,並補充了適用條件、權限和程序。但他指出,草案允許在當事人收到書面停止違法行為要求後仍不執行時即適用斷供,這意味著措施可能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就實施。他認為電力、自來水和電信基礎設施屬基本服務,斷供可能波及勞動者、客戶及其他共用設施的主體,建議進一步明確必要性認定依據、影響範圍、適用期限,並規定依據消失後及時恢復服務的責任。
慶和省代表黎有智認為斷供措施影響面很大,可能直接波及勞動者、當地居民和無違法行為的主體。他提出四點要求:僅對法律明確規定、性質嚴重且造成明顯風險或後果的行為適用,不把規定權過度下放給法令文件;明確停止供應的條件、程序、期限和決定機關責任;建立保護未違法但共用供電供水系統的民眾和組織的機制,並對醫院、醫療照護機構等特殊情形作出安排;規定依據消失或決定被撤銷後立即恢復供應,並對違法適用造成損失設立賠償機制。他強調,該措施須以制止違法為目的,不能成為施壓工具或造成比違法行為本身更大的後果。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阮長江就行政處罰時效發言,對起草機關將道路交通秩序領域處罰時效從最初建議的3年下調至2年表示肯定,現行法律規定為1年。但他仍建議維持1年。他援引媒體報道稱,有車輛在嘉萊省於6月15日至8月14日期間被監控系統記錄超速32次,認為違法行為應及時處理以恢復行政管理秩序並起到威懾教育作用;延長時效雖便利國家機關,卻可能影響組織和個人權利,導致發現和處理遲緩,甚至使違法者因不知情繼續違法而適用多次違法的加重情節。他還表示,在推進信息技術應用和數字化轉型的背景下,處罰處理將更快捷,延長時效並不合適。
永隆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燕妮同意調整罰款額度以增強威懾力、與違法獲利相稱,尤其針對環境汙染、食品安全、消防等可能給社區造成重大損失的領域。但她強調須區分“為增強威懾而提高罰款”與“提高罰款卻無法執行”:罰款金額很高而當事人無力履行或設法拖延,國家管理目標仍無法實現;若罰款與行為性質、程度及各群體經濟條件不相稱,還可能加重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和民眾負擔。她主張在制定各領域罰款幅度時,法令文件至少評估行為危險程度、違法獲利和處罰決定實際執行可能性三項因素,並優先同步適用恢復原狀、治理汙染、拆除違法工程、上繳違法所得等補救措施。
黎有智同時對提高罰款上限表示認同,認為性質嚴重、後果重大、非法獲利高的行為需要足夠威懾的制裁。但他表示提高罰款須基於實踐評估,不能僅以加強國家管理為由,過高且與行為性質、程度及對象承受能力不相稱的罰款可能帶來不利後果,尤其對個體工商戶、中小企業和困難民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