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正在就一项决议草案征求市人民议会意见,该草案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的补偿、支持与重新安置政策,以及因公共利益开发、使用地下空间、低空空间和高空空间而受影响的组织与个人的相关政策。草案中一项值得注意的内容是,对符合安置条件但选择不接收安置房或安置地、自行解决新住房的家庭提供现金支持。
根据草案,这项现金支持适用于尚未具备足够安置房或安置地基金的乡级地区。支持额度以收回土地所在地的住宅用地价格表和最小分割面积为基础确定,并按照四个区域设置上限。第一区域包括西贡、滨城、新定、棋盘、春和、堤岸、平盛、富润等中心坊,最高支持60亿越南盾;第二区域最高35亿越南盾;第三区域最高15亿越南盾;第四区域最高10亿越南盾。若收回土地所在的乡级地区已有安置房或安置地基金可供安排,则自行解决住房者的现金支持额度为相应规定额度的50%。
草案还提出,被收回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可被考虑购买、租购社会住房,无需抽签,也无需满足住房条件。在收回的住房、土地上拥有7名及以上常住人口的家庭,除安置名额之外,还可按安置价格考虑增购或增租一个社会住房名额。此外,对于因国家、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被收回土地者,除规定补偿、支持和安置外,还可获得土地现金补偿、支持总额10%的额外支持,以及提前交地奖励。
对于长期稳定使用土地但不具备补偿条件的情形,草案根据土地使用时间与来源提出相当于土地补偿价款40%至100%的支持额度;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支持额度为28%至70%。对于2014年7月1日之后至2024年8月1日之前以手写文件买卖、转让或赠与住房、土地的情形,若满足稳定使用土地条件并经地方确认、公开,直接使用土地者可能被考虑给予相当于补偿或土地支持的水平。
草案还具体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开发、使用地下空间、低空空间和高空空间而受影响的组织与个人的补偿与支持政策,包括因限制土地使用能力、限制住房、工程和财产使用能力而给予的补偿与支持,以及稳定生活、稳定生产经营、迁移牲畜、职业培训与转岗就业、安置、拆除搬迁等支持。对于因项目直接影响而必须维修、加固、支撑、防渗、防振或迁移、恢复的基础设施系统,草案提出补偿100%的维修、克服、迁移或恢复费用。草案同时明确投资方及开发过程中组织、个人的补偿责任。目前该草案仍在征求意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