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正在就一項決議草案徵求市人民議會意見,該草案規定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與重新安置政策,以及因公共利益開發、使用地下空間、低空空間和高空空間而受影響的組織與個人的相關政策。草案中一項值得注意的內容是,對符合安置條件但選擇不接收安置房或安置地、自行解決新住房的家庭提供現金支持。
根據草案,這項現金支持適用於尚未具備足夠安置房或安置地基金的鄉級地區。支持額度以收回土地所在地的住宅用地價格表和最小分割面積為基礎確定,並按照四個區域設置上限。第一區域包括西貢、濱城、新定、棋盤、春和、堤岸、平盛、富潤等中心坊,最高支持60億越南盾;第二區域最高35億越南盾;第三區域最高15億越南盾;第四區域最高10億越南盾。若收回土地所在的鄉級地區已有安置房或安置地基金可供安排,則自行解決住房者的現金支持額度為相應規定額度的50%。
草案還提出,被收回土地的家庭和個人可被考慮購買、租購社會住房,無需抽籤,也無需滿足住房條件。在收回的住房、土地上擁有7名及以上常住人口的家庭,除安置名額之外,還可按安置價格考慮增購或增租一個社會住房名額。此外,對於因國家、公共利益經濟社會發展項目被收回土地者,除規定補償、支持和安置外,還可獲得土地現金補償、支持總額10%的額外支持,以及提前交地獎勵。
對於長期穩定使用土地但不具備補償條件的情形,草案根據土地使用時間與來源提出相當於土地補償價款40%至100%的支持額度;存在土地違法行為的,支持額度為28%至70%。對於2014年7月1日之後至2024年8月1日之前以手寫文件買賣、轉讓或贈與住房、土地的情形,若滿足穩定使用土地條件並經地方確認、公開,直接使用土地者可能被考慮給予相當於補償或土地支持的水平。
草案還具體規定了因公共利益開發、使用地下空間、低空空間和高空空間而受影響的組織與個人的補償與支持政策,包括因限制土地使用能力、限制住房、工程和財產使用能力而給予的補償與支持,以及穩定生活、穩定生產經營、遷移牲畜、職業培訓與轉崗就業、安置、拆除搬遷等支持。對於因項目直接影響而必須維修、加固、支撐、防滲、防振或遷移、恢復的基礎設施系統,草案提出補償100%的維修、克服、遷移或恢復費用。草案同時明確投資方及開發過程中組織、個人的補償責任。目前該草案仍在徵求意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