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1月6日在第十六届国会第二次会议会场讨论《招标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医疗设备与药品采购提出修改意见。讨论焦点包括招标文件中的品牌与产地限定、评标方法、价格谈判透明度,以及集中采购未出结果或供应商供货不足时医疗机构的自主采购机制。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指出,草案第28条及第14条第6款g项允许招标文件按品牌组、产地组或地区列明要求,但未明确接受同等产品的条件。他认为,在医疗采购中,若不明确品牌组的认定依据,可能出现符合专业要求的产品因品牌不同被排除,或技术标准被设计成偏向特定供应商。他建议优先以功能、性能、质量标准和用途描述货物,仅在兼容、安全或专业要求无法用其他标准充分描述时才列明品牌和产地,并要求招标文件说明理由、接受符合已公布标准的同等产品。

关于草案第29条评标方法,阮武忠强调采购价低不等于经济效率最高。他说,医疗设备在使用周期内的运行、化学品、耗材、校准、维护和停机时间可能占相当比重,若只选初始采购价最低的设备,医疗机构长期支出可能更高。他建议在第29条第1款增加规定,对运行、维护、耗材等相关费用较大的招标包,必须确定并公布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方法。

海防市代表范秋青建议在第20条明确,对只有一两种产品满足专业要求的医疗设备实行有控制的议价机制,议价须基于独立专业评估,并对照条件相近的国内和国际价格数据。她还建议在第35条增加对设备全生命周期总拥有成本的评估要求,涵盖耗材、维护、维修、培训和运行,同时控制技术配置的制定,避免指向单一供应商。

安江省代表黄金明心以两家医院采购配置相当的检测设备为例说,一份合同包含多年维护和部分零件更换,另一份仅供应设备,若只比较初始采购价,无法反映供应商的全部成本和义务。他建议在参考价格时考虑配置、数量、采购时间、交货条件和配套服务,并明确各主体提供数据准确性的责任及核查、更正机制。他还提出,当医院缺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时,患者可能需到院外购药,对困难家庭而言,继续治疗所需的垫付款也是很大障碍。

兴安省代表阮鸿越关注草案第19条第9款d项允许应供应商要求不公开价格谈判结果,认为这可能被理解为不公开的决定权属于卖方,建议删除该表述,明确价格保密仅适用于市场信息,不阻碍检查、审计和向社保机构提供信息。他还提出,草案第3条第1款d项与第34条第7款在公立事业单位自主采购和参加集中采购的责任上不够统一,建议明确一类、二类事业单位是强制还是自愿参加集中采购。

阮鸿越还建议在法中写入机制,允许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尚未产生招标结果时主动采购最多12个月用量,而不是只规定在议定书中,以避免供应中断。黄金明心则建议完善第34条,明确供应商交货延迟、交货不足或不满足基本使用需求时的处理原则,包括何时可主动补充采购、由谁决定、采购范围多大,并控制重复采购或利用该机制规避集中采购。

财政部部长吴文俊在解释发言中表示,起草机构将吸收代表意见,继续研究完善《招标法》修订草案,包括审查调整范围、适用原则、承包商选择标准和准则,加强公开透明与检查监督,确保竞争并提高招标效率和质量。关于分级分权,他强调决定权须与责任挂钩,同时加强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