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局已就出口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化学品是否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问题,向工贸部化工局发出书面请示,原因是各地执行口径不一,给海关执法和企业经营同时造成困扰。海关局在文中建议化工局研究对高风险化学品加强管控,并报请工贸部给出统一指引。
海关局表示,在办理化学品进口海关手续过程中,部分区域海关分局和企业反映,将化学品送入出口加工企业时遇到管理政策适用上的障碍。海关局对照《对外贸易管理法》和第35/2022/NĐ-CP号政府令指出,出口加工企业在海关手续、海关检查监督以及进出口税方面,适用与单独海关区相同的规则。
在化学品管理政策方面,《化学品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化学品的进出口、暂进再出、暂出再进、转口、过境及与国际贸易买卖相关的其他活动,依照《化学品法》《对外贸易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但海关局指出,《化学品法》尚未就送入、送出单独海关区的化学品如何适用管理政策作出规定。
与此同时,《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对从境外送入单独海关区的货物不适用对外贸易管理措施,进口禁令、暂停进口和检疫措施除外;第4款则规定上述货物须接受海关依法监督。海关局据此认为,法律文本之间存在需要厘清的空间。
海关局引述化工局2026年9月11日致胡志明市工贸厅的第2347/HC-QLHC号文件称,出口加工企业若属《对外贸易管理法》第3条第4款所指的单独海关区,其从境外进口需特别管控的化学品进入该区域自用,不适用许可证管理措施,无须办理特别管控化学品进口许可证,除非政府总理依据该法第59条另有决定。
不过,海关局指出,上述文件仅针对胡志明市工贸厅作出指导,目前各地执行并不统一:有的地方对送入出口加工企业的特别管控化学品发放许可证,有的地方不发。这种状况既给海关执行政策带来困难,也引起企业的不满反应。
除许可问题外,海关局还提示对进口化学品的管控要求。这类商品具有特殊性、风险较高,需要专业管理部门从进出口环节起严格把关。出口加工企业进口的化学品可能用作生产原料,制成其他产品或商品后销往境外,或转为内销。海关局认为,若进口环节缺乏同步管理机制,现行规定可能形成漏洞,尤其是工业前体等敏感化学品,存在被转移、被利用来调制或生产毒品的风险。
为保障法律统一执行,海关局建议化工局研究对从境外送入出口加工企业的高风险化学品采取管理和控制措施,并请化工局向工贸部报告,由工贸部就境外化学品进入出口加工企业的进口许可证问题给出具体指引,以避免企业产生不满反应,并减少海关执法中的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