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關局已就出口加工企業從境外進口化學品是否需要辦理進口許可證的問題,向工貿部化工局發出書面請示,原因是各地執行口徑不一,給海關執法和企業經營同時造成困擾。海關局在文中建議化工局研究對高風險化學品加強管控,並報請工貿部給出統一指引。

海關局表示,在辦理化學品進口海關手續過程中,部分區域海關分局和企業反映,將化學品送入出口加工企業時遇到管理政策適用上的障礙。海關局對照《對外貿易管理法》和第35/2022/NĐ-CP號政府令指出,出口加工企業在海關手續、海關檢查監督以及進出口稅方面,適用與單獨海關區相同的規則。

在化學品管理政策方面,《化學品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化學品的進出口、暫進再出、暫出再進、轉口、過境及與國際貿易買賣相關的其他活動,依照《化學品法》《對外貿易管理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但海關局指出,《化學品法》尚未就送入、送出單獨海關區的化學品如何適用管理政策作出規定。

與此同時,《對外貿易管理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對從境外送入單獨海關區的貨物不適用對外貿易管理措施,進口禁令、暫停進口和檢疫措施除外;第4款則規定上述貨物須接受海關依法監督。海關局據此認為,法律文本之間存在需要釐清的空間。

海關局引述化工局2026年9月11日致胡志明市工貿廳的第2347/HC-QLHC號文件稱,出口加工企業若屬《對外貿易管理法》第3條第4款所指的單獨海關區,其從境外進口需特別管控的化學品進入該區域自用,不適用許可證管理措施,無須辦理特別管控化學品進口許可證,除非政府總理依據該法第59條另有決定。

不過,海關局指出,上述文件僅針對胡志明市工貿廳作出指導,目前各地執行並不統一:有的地方對送入出口加工企業的特別管控化學品發放許可證,有的地方不發。這種狀況既給海關執行政策帶來困難,也引起企業的不滿反應。

除許可問題外,海關局還提示對進口化學品的管控要求。這類商品具有特殊性、風險較高,需要專業管理部門從進出口環節起嚴格把關。出口加工企業進口的化學品可能用作生產原料,製成其他產品或商品後銷往境外,或轉為內銷。海關局認為,若進口環節缺乏同步管理機制,現行規定可能形成漏洞,尤其是工業前體等敏感化學品,存在被轉移、被利用來調製或生產毒品的風險。

為保障法律統一執行,海關局建議化工局研究對從境外送入出口加工企業的高風險化學品採取管理和控制措施,並請化工局向工貿部報告,由工貿部就境外化學品進入出口加工企業的進口許可證問題給出具體指引,以避免企業產生不滿反應,並減少海關執法中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