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审理Mr Pips(本名Phó Đức Nam)及同案被告的庭审11月7日进入第11个工作日,继续进行辩论。检方代表当天逐项回应辩护律师的意见,驳回其中多项主张,包括要求退回卷宗以并入另案、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以及不适用“两次以上犯罪”加重情节等请求。

辩护律师请求审判合议庭退回卷宗补充侦查,以便将案件与芹苴市公安正在办理的另案合并。检方表示该请求没有依据:本案由河内市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岘港、奠边、北宁等地侦查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河内并案处理;截至2025年6月4日补充侦查结束,河内市公安未收到芹苴市公安关于并案的任何文件,相关文件是在侦查结束后才收到。检方并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指出,并案属裁量性规定,并非必须执行,为保障诉讼期限,不接受退回卷宗并案的请求。

针对为Phó Đức Nam进行法医精神鉴定的请求,检方称没有依据。检方表示,案卷材料显示Nam在实施行为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侦查机关录口供、接受讯问以及在庭上回答提问时,对自身及同案被告的行为陈述清楚、有逻辑;羁押约两年的第一看守所医务室核查结果、管教干部及同监室人员的意见均显示其接触中未见精神健康异常。检方还援引同案被告Dương Quang Trung、Đinh Thị Dung的供述,称Nam专业能力强、思维清晰,才能运营如此规模的系统。

检方另援引白梅医院2026年7月23日第5159号公文,称临床检查及对注意力、执行功能、学习与记忆、语言、知觉运动功能和社会认知六个领域的评估目前未发现异常,因此没有理由怀疑Phó Đức Nam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接受精神鉴定请求。

多名辩护律师主张,对“洗钱”罪被告不适用“两次以上犯罪”加重情节,因为该情节属于定罪量刑框架情节。检方回应称,诈骗侵占财产罪(刑法第174条第4款)未规定“两次以上犯罪”的框架情节,故可用于加重刑事责任;洗钱罪的构成不设最低财产价值门槛,每次实施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均属独立的一次犯罪,因此适用该加重情节有依据。

被告Nguyễn Hòa Bình的辩护律师继续就加重情节辩论,称Bình已认罪、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获利款项,对“洗钱”罪名不持异议,仅请求在量刑时审慎适用加重情节。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04/2025号决议及河内高级法院2025年12月15日第568/2025/HSPT号刑事二审判决,认为Bình依刑法第324条第3款(较高量刑框架)被起诉后,再以“两次以上犯罪”加重处罚不符合上述指引。庭审于11月8日继续,进行辩护律师、被告及被害人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