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關注法律規定,個體經營戶轉為按申報納稅方式後,將強制繳納社會保險。2026年1月,我直接前往社會保險機構諮詢,被告知填寫申請表以申請為個體經營戶頒發單位代碼。

2026年2月底,我在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網站上查詢到單位代碼,前兩位是KQ。工作人員指導我購買數字證書以便登錄網站進行增減申報。

由於健康問題,無法繼續經營,我於2026年3月6日申請解散個體經營戶。我返回社會保險機構申請註銷代碼/費用(如有),工作人員解釋無需註銷代碼,且由於我尚未登錄進行增減申報,因此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我問是否需要書面確認,以免將來重新經營時被追繳。工作人員再次確認:不會追繳,因為已停止經營,且未申報減少,停止後即結束。也沒有註銷代碼或出具確認文件的程序。

請問工作人員的指導是否符合規定?日後我是否不會被追繳或罰款?

——律師陳明雄(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解散個體經營戶,是否需要繳納社保代碼?

您的情況需要根據現行2024年《社會保險法》進行評估。

根據該法,強制社會保險的參保對象已擴大,包括按規定路徑管理的個體經營戶;但參加社會保險的義務並非僅因註冊個體經營戶或獲得單位代碼而自動產生,而是必須與實際參保登記並在社會保險機構系統上產生具體繳費記錄掛鉤。

管理原則上,社會保險機構執行步驟包括:頒發單位代碼,然後參保人進行社會保險參保申報(增員),系統才會記錄併產生繳費義務。

因此,您獲得單位代碼(KQ碼)僅是初始管理步驟,並未產生財務義務;繳費義務僅在您進行參保申報並獲得社會保險機構確認後形成。

對照具體情況,您已獲得單位代碼但未登錄系統、未進行增員申報、未產生任何社會保險參保記錄,隨後於2026年3月6日辦理了個體經營戶解散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從法律本質上可確定尚未形成社會保險參保關係,即尚未產生繳費義務。

因此,社會保險機構工作人員指導您無需繳納費用且因未進行增員申報而不會被追繳,這符合規定並與當前管理實踐一致。

關於日後是否會被追繳或罰款的擔憂,請注意社會保險機構僅在有數據顯示已產生參保義務但未履行時才有追繳依據。

而您的情況中,系統無增員申報數據、無社會保險機構繳費通知,且個體經營戶已終止運營,因此沒有追繳或罰款的法律依據。

沒有“註銷代碼”程序或單獨出具確認文件也是普遍實際,因為尚未產生參保則無需終止義務。

但為確保今後的法律安全,特別是如果您重新註冊經營,建議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如個體經營戶登記證、已獲得的單位代碼信息以及解散文件。

此外,您可以主動發函請求社會保險機構確認“尚未產生社會保險參保義務”的狀態作為存儲依據,儘管法律不強制要求此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