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注法律规定,个体经营户转为按申报纳税方式后,将强制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1月,我直接前往社会保险机构咨询,被告知填写申请表以申请为个体经营户颁发单位代码。
2026年2月底,我在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站上查询到单位代码,前两位是KQ。工作人员指导我购买数字证书以便登录网站进行增减申报。
由于健康问题,无法继续经营,我于2026年3月6日申请解散个体经营户。我返回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注销代码/费用(如有),工作人员解释无需注销代码,且由于我尚未登录进行增减申报,因此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我问是否需要书面确认,以免将来重新经营时被追缴。工作人员再次确认:不会追缴,因为已停止经营,且未申报减少,停止后即结束。也没有注销代码或出具确认文件的程序。
请问工作人员的指导是否符合规定?日后我是否不会被追缴或罚款?
——律师陈明雄(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您的情况需要根据现行2024年《社会保险法》进行评估。
根据该法,强制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已扩大,包括按规定路径管理的个体经营户;但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并非仅因注册个体经营户或获得单位代码而自动产生,而是必须与实际参保登记并在社会保险机构系统上产生具体缴费记录挂钩。
管理原则上,社会保险机构执行步骤包括:颁发单位代码,然后参保人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申报(增员),系统才会记录并产生缴费义务。
因此,您获得单位代码(KQ码)仅是初始管理步骤,并未产生财务义务;缴费义务仅在您进行参保申报并获得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后形成。
对照具体情况,您已获得单位代码但未登录系统、未进行增员申报、未产生任何社会保险参保记录,随后于2026年3月6日办理了个体经营户解散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本质上可确定尚未形成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即尚未产生缴费义务。
因此,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指导您无需缴纳费用且因未进行增员申报而不会被追缴,这符合规定并与当前管理实践一致。
关于日后是否会被追缴或罚款的担忧,请注意社会保险机构仅在有数据显示已产生参保义务但未履行时才有追缴依据。
而您的情况中,系统无增员申报数据、无社会保险机构缴费通知,且个体经营户已终止运营,因此没有追缴或罚款的法律依据。
没有“注销代码”程序或单独出具确认文件也是普遍实际,因为尚未产生参保则无需终止义务。
但为确保今后的法律安全,特别是如果您重新注册经营,建议妥善保存所有相关文件,如个体经营户登记证、已获得的单位代码信息以及解散文件。
此外,您可以主动发函请求社会保险机构确认“尚未产生社会保险参保义务”的状态作为存储依据,尽管法律不强制要求此确认。
(编译:张悦;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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