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南財政部報告,自2023年至今,《招標法》已得到修訂和補充。自2024、2025年修訂《招標法》以來,招標活動出現了積極轉變,有助於加快重點和緊急項目的實施進度。分權得到加強,手續簡化,承包商選擇時間顯著縮短,節省了成本和時間。

然而,財政部認為,儘管法律體系已建立更開放、便利、靈活和主動的機制,但許多投資者仍存在顧慮和害怕承擔責任的心理,尤其是在確定包價方面。

部分鄉級幹部在地方政府兩級體制運行後,在開展招標活動時仍感到困惑。一些地方的招標監督工作未能及時跟進。

會議上的許多意見認為,需要將《招標法》建成框架法,與選擇承包商的原則、形式、方法、程序、權限和各主體的責任相結合。各行業、領域的專業和技術內容應由專門法律調整,建立互聯互通流程,避免重疊。

特別是,意見認為需要繼續擴大適用範圍,尤其是針對特殊情況。包括屬於重點、緊急公共投資項目、工業區、經濟區、物流基礎設施項目;舊公寓、城區改造項目;數字化轉型、數據、人工智能、科技等項目。

常務副總理范家督在總結時表示,總理已責成研究並制定法律草案,基於合併《公共投資法》和國家預算法,並修訂《招標法》。精神是繼續審查體制、機制和政策中與公共投資相關的障礙,特別是解決招標、建設等方面的規定。眼前是打破諮詢包、施工包指定招標的機制。

招標法律的修訂必須確保公開、透明,既為承包商創造便利條件,又有助於預防腐敗和浪費。法律將按框架法、管道法方向制定,規定原則性問題,具體內容由政府以法令形式規定,以便於實施。

因此,修訂《招標法》必須在總結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進行,明確障礙以提出適當的修訂。法律制定過程必須確保指導性文件同時準備並隨附提交。

《招標法》已被列入2026年法律制定計劃。同時,關於在法令層面修訂招標相關規定的建議,財政部需要明確報告全面研究、修訂《招標法》並提交國會審議的內容,以符合指示。

關於修訂第214號法令及相關法令,常務副總理要求財政部充分聽取各部委、協會的意見,研究並確定適用於諮詢包、徵地拆遷補償包的指定招標的適當限額,以符合總理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