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祖父母於1995年去世。去世前,他們立了一份遺囑,但只有簽名和手印,見證人是我的嬸嬸(他們的兒媳婦),沒有地方政府的確認。

那麼,我的家人能否使用這份遺囑來辦理房屋(土地使用權及附著於土地上的財產)的過戶手續?

讀者胡氏娥(胡志明市)提問。

律師陶文勇(胡志明市律師團)解答:

根據1990年9月10日《繼承法令》第44-LCT/HĐNN8號,書面遺囑規定如下:

如您所述,該遺囑由祖父母於1995年訂立,形式為手寫,有簽名和手印,但未經公證,有一名見證人為他們的兒媳婦。根據這些信息,遺囑受1990年9月10日第44-LCT/HĐNN8號《繼承法令》及1995年之前各項法律文件的約束,具體如下:

1990年9月10日《繼承法令》第44-LCT/HĐNN8號第17條規定:

越南:使用有簽名和手印的遺囑能辦理房屋過戶嗎?

未按照本法令第14、15、16條規定進行公證或確認的書面遺囑,只有在確係立遺囑人在神志清醒、未被欺騙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願訂立,才被視為合法遺囑。

第44號《繼承法令》第19條也規定:

– 依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人,不得對遺囑人的遺囑進行公證或確認。

– 未滿十六週歲的人、神志不清者不得作為遺囑公證的見證人。

第44號《繼承法令》第12條第1款規定:

合法遺囑是指年滿十八週歲的人在神志清醒、未被欺騙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自願訂立的遺囑。

將法律規定與您所述情況對照,這份書面遺囑是否合法取決於以下因素:

第一,未經公證或確認的書面遺囑,如果祖父母在立遺囑時完全自願、神志清醒、未被欺騙,且遺囑不違反法律規定,則仍被視為合法。

第二,作為見證人的兒媳婦,只要她不是祖父母遺囑中的繼承人,且作證時神志清醒,仍然可以擔任見證人。

因此,如果祖父母訂立的遺囑符合上述條件,則可視為合法,並可用於辦理繼承遺產申報及房屋土地過戶手續。

請求法院承認遺囑及按遺囑繼承:

如果祖父母的遺囑符合上述條件但不被承認,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遺囑的合法性並依據遺囑繼承。

隨申請書需附上相關文件,包括:遺囑;土地使用權及附著於土地上的財產所有權證書;您及其他共同繼承人的公民身份證和出生證明;主管醫療機構出具的祖父母和兒媳婦在立遺囑時神志清醒的健康狀況確認書(如有)。

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根據《2015年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0款、第35條第2款a項、第37條第1款b項、第39條第1款c項),該法經《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改,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